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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 ECE R98---充气光源前照灯
来源: | 作者:APT | 发布时间: 2024-10-21 | 1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装有充气光源汽车前照灯认证的统一规定



98 号法规

关于装有充气光源汽车前照灯认证的统一规定

 

A 管理条例

适用范围(1)

本法规适用于装有充气光源使用玻璃或塑料配光镜的汽车前照灯。

定义

就本法规而言。

1.1 “配光镜”:指前照灯的最外层部件,通过照明表面传播光线。

1.2 “镀膜(保护层)”指在配光镜的最外层表面上镀上一层或者多层某种保护材料。

1.3 “镇流器”:指充气光源的供电单元。镇流器可以部分地(全部地)安置于前照灯的内部(或者外部

1.4 “匹配对”:指在汽车的左侧及右侧具有相同功能的一组灯炮。

1.5 补充定义见法规 48

1.6 “不同类型的”前照灯是指: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

1.6.1 前照灯商标或者名称;

1.6.2 前照灯的光学系统特性;

1.6.3 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前照灯附件可以反射、折射、吸收光线来改变光学特性或者通过附件变形来改变车灯的光学效果;

1.6.4 该前照灯适合于左侧还是右侧行驶或对二者都适应。对于左侧行驶或者右侧行驶以及两种情况下的适应性能;

1.6.5 产生的光束类型(近光还是远光,或者具有两种光束的能力);

1.6.6 构成配光镜的材料以及镀膜材料(如果有

1.7 “散光部件”指前照灯能够传输照明光的任一部分,例如:内、外配光镜组、配光镜或者反射镜镀膜层等。

(1) 本法规不禁止采纳该法规的协议方将前照灯与塑料材料配光镜(认证标志为“PL”)带有一个机械式前照灯清洁设备(擦拭器))结合起来使用。

认证申请(1)

2.1 由产品商标的所有者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提交认证申请。该申请中需要说明:

2.1.1 该前照灯发出的是远光还是近光或者是两种光束;

2.1.2 如果前照灯发出近光光束,则应该说明其设计对左右侧交通都适合还是只适合其中一种;

2.1.3 如果前照灯上装配有一个可调整的反射镜,则需要说明前照灯相对地面以及汽车纵向对称面的安装位置;

2.1.4 相对标定位置,瞄准设备所能够达到的最上、最下极限角;

2.1.5 联合发出各种光束时,需要对哪些光源供电;

2.1.6 充气光源分类列表见法规 99

2.2 每一项申请中均需要附加以下内容:

2.2.1 一式三份的图纸,要求能够从图纸上清晰分辨前照灯类型(详见下面第 3.2 条及第 4.2 条所示)。图纸上必须标明认证标志中认证代码和附加符号与圆圈的相对位置,同时,沿垂直(轴)剖视图及正视图方向标明前照灯结构,其中应该尽可能地包括前照灯的一些设计细节,例如:一些凹槽部分;

2.2.2 一份简要的技术说明,包括镇流器的生产以及类型说明,及其使用位置;

2.2.3 检测样品抽样如下:

2.2.3.1 前照灯认证过程中,选取两个装配有标准充气光源元件及镇流器的样品件。

2.2.4 制造配光镜的塑料材料的检测,有关说明如下:

2.2.4.1 14 片配光镜;

• 其中 10 片可以用 10 个塑料材料样品代替,每一片面积不小于 60mm×80mm,外表面为平面或者凸面,中部为一块规格至少为 15mm×15mm 的足够平的表面(曲率半径不小于 300mm

• 按照批量生产工艺规范,加工上述配光镜或者塑料材料样品。

2.2.4.2 一个按照厂家说明,能与散光玻璃匹配的反射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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