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5 号法规
关于车辆侧面碰撞乘员保护认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车况满足本法规第 2.10 条定义的参考质量,车辆最低坐椅 R 点位置不低于地平面 700 mm的 M 1 和N1 类车辆关于车身结构侧面碰撞方面的认证。
2 定义
在本法规中。
2.1 “车辆认证”是指侧面碰撞中车身结构性能方面的车辆型式认证。
2.2 “车辆型式”是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别的车辆;
2.2.1 车辆的长度、宽度以及高度差别,在本法规所限定的范围内;
2.2.2 车身侧壁的结构、尺寸、外形和材料。差别在本法规所限定的范围内;
2.2.3 车身的外形和内部体积以及保护系统的类型。差别在本法规所限定的范围内;
2.2.4 发动机的布置(前置,后置,中置);
2.2.5 空载,允许其差别在本法规所限定的范围内;
2.2.6 随机布置或内部设施,允许其差别在本法规所限定的范围内;
2.2.7 前排坐位的类型和“R”点的位置,允许其差别在本法规所限定的范围内。
2.3 “乘客车厢”是指限于车顶、地板、侧壁、车门、车窗、前壁和后车壁的平面或后座背部支撑架。
2.4 “R”点或“坐椅参考点”是指由车辆制造厂为每一乘坐位置规定的设计点:
2.4.1 使坐标的确定与车结构有关;
2.4.2 与最低和最后普通驾驶位置的躯干/大腿旋转点(H 点)的理论位置或被制造厂确定的每一个坐位的使用位置相符合。
2.5 “H”点是根据本法规附录 3 确定。
2.6 “油箱的容积”是指车辆制造厂明确规定的油箱的容积。
2.7 “横向平面”是指正交于车辆纵向中心面的垂直平面。
2.8 “保护系统”是指保护乘客安全的装置。
2.9 “保护系统的类型”是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别的一类保护装置:技术平面图形组成材料
2.10 “基准质量”是空载质量加上 100 kg(该质量为侧面碰撞人体模型及其检测仪表的质量)。
2.11 “空载”是指车辆在可正常运行状态下没有司机,乘客或货物,但油箱充入占容积 90%的油,并可提供一套常用工具和备用轮胎时的质量。
2.12 “汽车可变形障碍壁”是指撞击试验车辆使用的装置,它由一个撞击器和一个车架组成。
2.13 “撞击器”是指汽车可变形障碍壁前安装的可碰撞部分。
2.14 “车架”是指在撞击点沿纵向轴线方向自由运行的轮状框架,它的前部支撑撞击器。
3 认证申请
3.1 就侧面碰撞乘员保护方面车型的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厂或其正式指定的代理人提出。
3.2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以及有关详细资料。
3.2.1 就结构、尺寸、外形和组成材料方面的车型的详细说明;
3.2.2 显示车型前面、侧面和后面高度的照片、图表和图样,详细说明侧面结构的图样;
3.2.3 特别是本法规第 2.11 条规定的车辆的质量;
3.2.4 客厢的外形和内部大小;
3.2.5 车辆内安装的侧面内部装置和保护系统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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