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号法规
1 适用范围
1.3 本法规适用于 M (1)动力驱动车辆,其总允许质量不超过 2.5 t;质量超过 2.5 t 车辆可按制造厂要求进行认证。
1.4 本法规适用于制造厂要求的关于正面碰撞时前排外侧座椅乘员保护方面的认证。
2 定义
就本法规而言:
2.1 “保护系统”指用来约束乘员并有助于保证满足下面第 5 条要求的内部配件和装置。
2.2 “保护系统的型式”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保护装置:制造工艺;几何尺寸;构成材料。
2.3 “车辆宽度”指同车辆中间纵切面相平行的两平面之间的距离,该两平面紧贴车辆,但不包含后视镜、示宽灯、轮胎压力指示器、转向指示灯、位置指示灯、活动挡泥板以及轮胎同地面接触点上面轮胎胎壁的偏斜部分;
2.4 “重叠度”指车辆宽度占壁障表面的百分率。
2.5 “可变形壁障表面”指在固定障碍物前安置的可压馈部分。
2.6 “车辆类型”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动力驱动车辆:
• 对本法规规定的碰撞试验结果有不良影响的车辆长度和宽度;
• 对本法规规定的碰撞试验结果有不良影响的,通过驾驶员座椅“R”点的横向平面前方的车辆部分的结构、尺寸、轮廓和材料;
(1) 同关于车辆结构统一规定(R.E.3)中附录 7 内的定义(文件TRANS/SCI/WP29/78/amend.3),即,载客汽车,汽车座位除驾驶员座椅外不超过八个。
• 对本法规规定的碰撞试验结果有不良影响的乘员舱的外形和内部尺寸以及保护系统的型式;
• 发动机的布置(前置,后置或中置)和排列方向(横向或纵向);
• 对本法规规定的碰撞试验结果有不良影响的整备车辆质量;
• 对本法规规定的碰撞试验结果有不良影响的,由制造厂提供的选装设备或装置。
2.7 “乘员舱”指容纳乘员的空间,由顶盖、地板、侧围、车门、玻璃窗和前围、后围或后座椅靠背支撑板围成;
2.8 “R 点”指制造厂为每个座椅规定的,与车辆结构有关的基准点,见附录 6;
2.9 “H 点”指按附录 6 描述的程序,由认证试验部门确定的每个座椅的基准点。
2.10 “车辆整备质量”指处于运行状态的车辆质量,没有驾驶员、乘客和货物,但加满燃料、冷却液、润滑油,并带有随车工具和备胎(如果这些由车辆制造厂作为标准准备提供的话);
2.11 “安全气囊”指在动力车辆内安装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辅助设备,即在严重影响车辆的撞击事件发生时,自动释放一个活动结构,通过其内所含有气体的压力来限制车辆乘员身体某一或某几个部位同乘客舱内部的接触;
2.12 “乘员安全气囊”指在正面碰撞时,用来保护除驾驶员以外其他乘客的安全气囊组件;
2.13 “儿童约束”指一系列部件,可能包括组合吊带或安全扣,调整装置,附属装置,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辅助座椅和/或保护面,这些部件能够被连接到车辆上。它的作用是车辆在碰撞或突然减速情况下,通过限制儿童身体移动来减少儿童的伤害。
2.14 “后向饰件”指面向与车辆正常行驶方向相反方向的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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