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3 号法规
就以下方面认证的统一规定
• 前下部防护装置(FUPDs)的认证
• 就已型式认证的前下部防护装置安装方面的车型认证
• 就车辆前下部防护(FUP)方面的车型认证
• 适用范围
• 本法规适用于:
• 第 I 部分:欲安装到 N2 和 N (1)类车辆的前下部防护装置的认证;

• 第 II 部分:已按本法规第一部分规定型式认证的前下部防护装置在 N2 和 N (1)类车辆上安装方面的认证;

• 第 III 部分:就车辆前下部防护(FUP)方面对 N2 和 N3 类车型的认证,装备的前下部防护装置已经按本法规第 1 部分规定单独认证通过或者被设计成和装备成该装置的部件能被认为可以完成前下部防护装置的功能。
• 最大质量不超过 7.5 t 的 N2 类车辆其离地高度应满足本法规规定的 400 mm 的要求。
• 本法规的要求不适用于:
• N2G 和 N3G (1)类越野车辆
• 其使用与前下部防护规定不一致的车辆。
• 目的

本法规的目的在于对 M 1 或 N (1)类车辆利用在本法规第 1 条提到的下部防护在车辆发生正面碰撞时能够提供有效的保护。
(1) 参见车辆构造联合决议(R.E.3 附录 7)(TRANS/SCI/WP29/78/Amend.3)
• 定义
• 就本法规而言:
• 车辆“最大质量”是指由车辆制造商确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可以高于国家法定的“最大允许质量”);
• 车辆“最大重力”是指支撑加载到其最大质量同型车辆所需垂直力(N);
• “车辆整备质量”是指车辆处在行驶前,未载客、货状态,但装满了燃油,冷却液,润滑剂,工具和一个备胎(如果车辆制造商作为标准装备提供的话);
• “前下部防护装置的认证”是指满足下面第 7 条规定的前下部防护装置的型式认证;
• “前下部防护装置的型式”是指在主要特征方面,诸如外形、尺寸、附属装置、材料以及下面第 4.2条引用的标志方面一致的前下部防护装置;
• “前下部防护(FUP)”是指在车辆前部存在:
• 专门的前下部防护装置(FUPD);或者
• 车体、底盘部件或其他部件,依靠它们的外形和特征可以认为这些部件能够完成前下部防护装置的功能;
• “车辆认证”是指某一车型的认证:
对本法规第Ⅱ部分而言—— 对根据本法规第Ⅰ部分规定已型式认证的前下部防护装置安装方面的认证,或者对本法规第 III 部分而言—— 对车辆前下部防护方面的认证;
• “车型”是指在如下方面基本无区别的车辆:
在轮胎最外侧部分测得的最前轴宽度,不考虑接近地面处轮胎的膨胀。满足本法规相关部分要求的车辆前部的结构、尺寸、外形和材料。
安装到车辆上的已认证的前下部防护装置,它的安装要满足本法规第Ⅱ部分的规定。该车型的最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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