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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 ECE R91---侧向标志灯
来源: | 作者:APT | 发布时间: 2024-10-16 | 293 次浏览 | 分享到:
汽车及其挂车侧向标志灯型号认证的统一规定



91 号法规

汽车及其挂车侧标志灯型号认证的统一规定

 

1.1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对增加公路车辆侧向可见性的侧标志灯的认证。

1.2 定义

1.2.1 48 号法规及认证批准时正在使用的 48 号法规的修改本中的定义仅对本法规有效。

1.2.2 “侧标志灯”指用于向侧面的观察者显示车辆存在的车灯。

1.2.3 侧标志灯的“型号”,指在下列关键方面没有明显差别的侧标志灯。

1.2.3.1 品牌或产品名称。

1.2.3.2 光学系统特性(反光强度、光线的分散角、灯丝的型号

1.3 认证申请

1.3.1 认证申请由侧标志灯生产商标的所有者或经过它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申请书应注明:

1.3.1.1 侧标志灯发光是红色还是琥珀色。

1.3.2 对每种型号的侧标志灯其申请文件应包含如下;

1.3.2.1 一式三份的图纸,从图纸上要有能分辨侧标志灯型号及其在汽车上安装位置的详尽说明。观察方向视为测试的基准轴(水平方向角度 H=0°,垂直方向角度 V=0°),说明测验中使用的基准中心,注明发光表面的竖直切线和水平切线以及它们到灯泡基准中心的距离。图中应该注明认证号的打印位置以及其它认证标志与认证标志中圆圈的相互位置关系;

1.3.2.2 简要的技术描述,特别是对使用的灯泡类型或灯泡类型系列的简要描述,这些类型的灯泡应该符合 37号法规的要求,带有不可更换光源的侧标志灯除外。

1.3.2.3 提交两个侧标志灯样品,如果提交认证的侧标志灯的左右灯或前部侧标志灯及后部侧标志灯不是完全一样,而是对称的,可以只提交两个安装于左或右前或后位置的侧标志灯样品。

1.4 产品标志

1.4.1 提交供认证的侧标志灯。

1.4.2 必须带有商标,商标的标注清晰且不可擦除。

1.4.3 必须标明可更换的灯泡种类或灯泡的种类系列。对使用不可更换的光源的侧向灯则不必标注。

1.4.4 必须有一个足够空间用于打印下面 5.4 所描述的认证标志及附加标志,该位置应该在上面 3.2.1 提到的图纸中注明。

1.4.5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侧标志灯,应注明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

1.5 认证批准

1.5.1 如果提交认证的两个侧标志灯样品符合上面 3.2.3 的要求,应给予批准认证。

1.5.2 应对批准认证的侧标志灯型号给予一个认证编号,认证号的前两位数字表明,认证批准时对本认证法规做的最新技术修改的序列号。同一认证部门不得将同一认证号授予另一型号的侧标志灯,除非是仅仅在灯光颜色上不同的侧标志灯的扩展认证。

1.5.3 对某一型号的侧标志灯的认证批准或认证拒绝信息,应按照附录 2 的格式,通知本法规协议的有关缔约各方。

1.5.4 按本法规每种提交认证的侧标志灯,应带有下述内容:上述 4.4 条描述的认证标志打印位置和上述 4.24.3 条描述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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