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 号法规
关于动力驱动车及挂车可替代的制动衬片总成及鼓式制动衬片认证的统一规定
1.1 适用范围
1.1.1 本法规适用于构成允许在公路上使用的动力驱动车及挂车制动系统一部分的摩擦制动中的可替代行车制动衬片总成。
1.1.2 对于根据 13 号法规或 78 号法规所认证车型的动力驱动车及挂车而言,可以对其装备和使用的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进进行认证。对于根据 13 号法规所认证的以及属于 M 3、N2、 N3、 O3 和O4 类的动力驱动车及挂车而言,可以对其设计的铆接到制动蹄上的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进行认证。(1)
1.2 定义
在本法规中:
1.2.1 “制动系”是指第 13 号法规中第 2.3 条所指的制动系;
1.2.2 “摩擦制动” 是指制动系的一部分,在此类制动器中阻止车辆运动的力是由制动衬片与车轮上的盘式鼓之间的相互摩擦而形成的;
1.2.3 “制动衬片(块)总成” 是指摩擦制动的一部件,其分别压向制动鼓或制动盘以产生摩擦力;
1.2.3.1 “制动蹄总成”是指鼓式制动器的制动衬片总成;
1 “制动蹄”指支撑制动衬片的制动蹄总成中的一部件;
1.2.3.2 “衬块总成”指盘式制动器的制动衬片总成;
1 “背板”指支撑制动衬片的衬块总成中的一部件;
1.2.3.3 “制动衬片”指摩擦部件总成,依据形状和成品尺寸装配于制动蹄或背板上;
1.2.3.4 “鼓式制动衬片”是指用于鼓式制动器的制动衬片;
1.2.3.5 “摩擦材料”是指一种由材料和加工方法共同决定制动衬片特性的特殊混和物产品。
(1) 本法规中,有关 13 号法规的参考应认为也等于参照了应用与 13 号法规相同的技术要求的任何其他国际法规。对本法规特殊部分的参照应给以相应的说明。
1.2.4 “制动衬片类型”是指在摩擦材料特性方面没有差异的制动衬片类型;
1.2.5 “制动衬片总成类型” 是指在制动衬片类型、尺寸或功用特性等方面没有差异的制动衬片总成的车轮总成;
1.2.6 “鼓式制动衬片类型” 是指装配到制动蹄上之后,在制动衬片类型、尺寸或功用特性方面没有差异的制动衬片总成的车轮总成;
1.2.7 “原制动衬片”是指按照第 13 号法规附录 2 中第 8.1 条(1)或第 78 号法规附录 1 中的第 5.4.1 条车型认证文件的一种制动衬片类型。
1.2.8 “原制动衬片总成”是指符合车型认证文件数据的一种制动衬片总成;
1.2.9 “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 是指属于按本法规认证类型的一种制动衬片总成,它可以作为原制动衬片的合适的行车制动替代总成;
1.2.10 “原鼓式制动衬片”是指符合车型认证文件资料的一种鼓式制动衬片;
1.2.11 “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 是指属于按照本法规认证类型的鼓式制动衬片,当装配到制动蹄上时,它可以作为原鼓式制动衬片的合适的行车制动替代总成。
1.2.12 “制造厂” 是指这样一种组织,它可以承担制动衬片总成或鼓式制动衬片的技术职责,以及表明其拥有达到生产一致性的必需措施。
1.3 认证申请
1.3.1 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类型或特种车型的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类型的认证申请,应由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的制造厂或其正式指定的代理人来提交。
1.3.2 申请可以由依据 13 号法规或 78 号法规就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或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的车型(符合车型认证文件所述的类型)认证的持有者来提交。
1.3.3 认证申请应附有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或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就本法规附录 1 规定的说明以及下列相关细则一式三份:
1.3.3.1 标明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或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功用尺寸的图表;
1.3.3.2 可替代制动衬片总成或可替代鼓式制动衬片在车中装配位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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