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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 ECE R89---限速装置
来源: | 作者:APT | 发布时间: 2024-10-15 | 2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对限制最高车速的车辆认证、对装有已认证限速装置(SLD)的车辆认证和对限速装置(SLD)认证的统一规定


89 号法规

关于对限制最高车速的车辆认证、对装有已认证限速装置

SLD)的车辆认证和对限速装置(SLD认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1.1 本法规适用于 

                      1.1.1 第Ⅰ部分适用于装有限速装置,但限速装置没有按第Ⅲ部分要求进行单独认证的 M 3、N2 N 12车辆,或设计和装备具有部分或全部限速功能的部件。

1.1.2 第Ⅱ部分适用于装有已经按照本法规第Ⅲ部分要求通过认证的限速装置的 M 3、N2  N3 型车辆上的安装。

1.1.3 第Ⅲ部分适用于计划安装在 M 3、N2 N3 型汽车上的限速装置。

1.2 目的

本法规的目的是限制重型货车或客车的最高行驶车速。它是通过限速装置( SLD)或具有限速功能的机构来限制汽车最高行驶车速的,其限速原理是通过控制发动机燃油供给来实现的。

2. 定义

2.1 本法规使用下列定义:

2.1.1 “限制车速 V是指当汽车达到其设计的最高车速时,在这一车速下即使强行加速,其结构或限速装置也不作出相应反应。

2.1.2 “设定车速 Vset是指稳态下的理想平均车速。

2.1.3 “稳定车速 Vstab是指按附录 5 中第 1.1.4.2.3 条工况下的平均车速。

(1)按《车辆结构统一决议》(R.E.3)(TRANS/SCI/WP29/78 以及 Amend.1)规定。

(2)建议本法规适用于限制车速低于通常车辆的速度限制的总质量超过 10t 的汽车。

2.1.4 “最高车速 Vmax是指附录 5 中第 1.1.4.2.4 条中定义的响应曲线中第一个半周期内达到的最高车速。

2.2 本法规第 I 部分采用的定义。

2.2.1 “车辆认证”是关于限定车速的车型认证。

2.3 本法规第 II 部分采用的定义。

2.3.1 “车辆认证”指关于装有按照本法规第 III 部分通过认证的限速装置的车型认证。

2.4 本法规第 I 和第 II 部分共同采用的定义。

2.4.1 “车型”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别的车辆:

2.4.1.1 如果有限速装置,其厂牌和型号相同。

2.4.1.2 在试验车辆车速范围内设定的限速范围。

2.4.1.3 发动机最大功率与汽车空载质量之比应小于或等于试验车辆。

2.4.1.4 发动机转速与最高档时车速的最大比值,应小于或等于试验车。

2.5 “空载质量”是指汽车装满燃油,常规工具和备用轮胎,但没有载货和乘客时的质量。

2.6 本法规第 III 部分采用的定义

2.6.1 “限速装置SLD指主要功能是通过控制发动机的燃油供给将车速限制到规定值的装置。

2.6.2 “汽车限速装置的认证” 是指按下面第 21 条的要求对某一型号的汽车限速装置的认证。

2.6.3 “汽车限速装置的型式” 是指在下列主要特性方面没有差异的限速装置:限速装置的种类和型式;限速装置可以设置的车速范围;控制发动机燃油供给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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