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4 号法规
关于装用内燃机轿车和轻型载货汽车燃料消耗量测量认证的统一规定
5.1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制造厂要求的装用内燃机的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t 的所有M 1和N (1)类车辆的燃料消耗量的测量。
5.2 定义
适用于本法规。
• “车辆认证”指就燃料消耗量对车辆型式进行的认证。
• “车型” 指机动车的类型,同一车型在车辆的下列主要方面应无差异:车身、发动机、变速器、轮胎及空载质量。
• “整备质量” 指车辆处于可行驶状态下的质量,不包括驾驶员、乘客或负荷,但燃油箱须充满并带有一套常用工具,若有备用轮胎也一同计入。
• “基准质量”指车辆的“整备质量”加上 100kg。
• “最大质量” 指车辆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这个质量可以大于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最大质量)。
• “冷起动装置”指临时加浓空气/燃料混合气,便于发动机起动的装置。
• “辅助起动装置” 指不通过加浓发动机的空气/燃料混合气而辅助发动机起动的装置,如:预热塞、改变喷油正时等。
5.3 认证申请
• 应制造厂要求就燃料消耗量对某一车型的认证申请,应由车辆制造厂或其正式指定代理人提出。
(1) 车辆类型在统一法规中车辆生产中被阐述(R.E3)(翻译/SC1/WP29/78 和修正)。
• 申请时应附有下述文件及详细资料,一式 3 份:
• 发动机型式的描述,包括附录 1 中的所有内容。
• 车辆基本特性的描述,包括附录 2 所述车辆的详细资料。
• 应向负责进行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提交一辆能代表待认证车型的车辆。
• 在批准车型的认证之前,主管部门应核实令人满意的文件以确保生产一致性的有效验证。
5.4 认证
• 按照本法规提交认证的车型如满足下述第 5 条的要求,应批准该车型的认证。
• 对每一种型式认证的车型,都应授予一个型式认证号。型式认证号的前两位数字表示签发该车型型式认证时所依据的本法规的修正系列号,修正是指对本法规所做的最新的主要技术修正(如 00,表示按本法规原始版本)。同一协议方不能把同样的认证号授于不同的车型。
• 按本法规批准、扩展或拒绝某一车型的认证,均应以通知书形式通知采用本法规的 1958 协议的有关各方,通知书的格式应符合本法规附录 2 的规定。
• 在获得本法规型式认证的每一辆车上,均应按认证通知书的规定在易于接近的位置上牢固地加上一个明显的认证标志。认证标志构成如下:
• 一个圆圈围绕着一个大写字母“E”,随后是授权认证的国家代号。(1)
• 在圆圈的右边,依次为本法规号、大写字母“R”、一个短横和认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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