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2 号法规
关于汽车前后保护装置(保险杠等)认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载人轿车低速碰撞时,前后端保护装置指定部件的规定。
2 目的
2.1 保护装置是装在车辆前、后端的部件,其设计要求为在发生接触和轻度碰撞时避免导致车辆的严重损伤。
3 定义
3.1 为了本法规的目的
3.1.1 “车辆认证”是对低速碰撞事故中带有前后端保护装置车辆的认证。
3.1.2 “车型”是指同一类型的车辆在下列主要方面应无差异:
3.1.2.1 对本标准规定的碰撞试验结果有影响的车辆长度和宽度、车辆前后部分的结构、尺寸、形状和材料。3.1.2.2 发动机的安装位置(前、后、中)及质量。
3.1.2.3 悬挂装置的性能参数对本标准规定的碰撞试验结果有相当程度的影响。
3.1.3 “空载质量” 是指车辆在空载并规范地行驶状态下的质量,但包括全部的燃油、冷却液、润滑剂以及随车工具和一个备胎(如果车辆制造厂将其作为标准装备已提供的话)。
3.1.4 “加载试验车质量”是指整车空载质量再加上下表规定的乘员的质量(按每人 75 kg 计算)。
座位数 | 乘客数 | 分布情况 |
2~3 | 2 | 前排座 2 人 |
4~5 | 2 | 前排座 2 人 后排座 1 人 |
6~7 | 4 | 前排座 2 人 后排座 2 人 |
8~9 | 5 | 前排座 2 人,后排座 3 人 当后排座只有 2 个座位时,另一人应该在后数第二排座位上 |
3.1.5 “车角”是指车辆和与车辆纵向对称面呈 60°角的铅垂面的切点。
3.1.6 “基准高度” 是指通过碰撞器基准线的水平面距离地面的高度,在此高度上,该车无论处于空载状态时还是处于加载试验状态时,都应该具有有效的保护装置。
3.1.7 “基准线”在碰撞器的 A 平面与地面垂直时,撞击头对称水平面与撞击头本身轮廓的交线。
4 认证申请
4.1 关于安装了相应的前后端保护装置的车辆在低速碰撞时的认证,应由汽车制造厂或其代理商提出。
4.2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包括:
4.2.1 与本法规相关的反映车辆结构、尺寸、外形及构成材料的说明资料。
4.2.2 车辆的侧视、前视、后视图以及前后部件的结构细节的说明资料。
4.2.3 空载车辆的详细资料。
4.2.4 一份详细的保护装置的尺寸、外形、构成材料以及车上的安装位置的说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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