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号法规
关于安全玻璃和玻璃材料认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1.1 本法规适用于安装在电力驱动运输工具及其拖挂车上的前风窗玻璃及其他玻璃板或挡板。但不包括用于灯泡或信号灯的玻璃,设备面板和特种防弹玻璃。
本法规不涉及电力驱动汽车及其拖挂车或双层窗上安全玻璃的安装。
本法规中,作如下定义:
2.1 “钢化玻璃”,指由经过特殊处理(以增大其机械性能,并限制其碎片状态)后的单层玻璃板制成的玻璃。
2.2 “夹层玻璃” 指由一层或与多层塑性材料中间层结合起来的两层或多层玻璃板制成的玻璃,它可以是下列情况:
2.2.1 “普通(夹层玻璃)”指它的任何一层玻璃均未经过处理;
2.2.2 “处理过的夹层玻璃” 指为了增大其机械强度,并限制其碎片状态。组成夹层玻璃至少有一层玻璃经过特殊处理的。
2.3 “塑性材料涂覆的安全玻璃” 指在 2.1 条和 2.2 条定义的玻璃的内表面有塑性材料涂层。
2.4 “玻璃-塑料玻璃”指至少包含一层或数层塑性材料的夹层玻璃。当玻璃安装在汽车上时,塑性材料层应在玻璃的内表面。
2.5 “塑料玻璃” 指含有一种或多种大分子量的高分子物质为基本组分的玻璃材料,加工完毕后为固态,在其制备过程的某个阶段可以通过流动的方式成型。
2.5.1 “刚性塑料玻璃”指在弹性测试过程中垂直挠度不大于 50 mm 的塑料玻璃(附录 3 第 12 条)。
2.5.2 “柔性塑料玻璃”指在弹性测试过程中,垂直挠度大于 50 mm 的塑料玻璃(附录 3 第 12 条)。
2.6 “双层窗”指在汽车上的同一开口处分别装有两个玻璃板的装置。
2.7 “双层玻璃”指在制造过程中将两块玻璃板以均一的间隙永久地固定在一起而形成的玻璃。
2.7.1 “对称双层玻璃” 指组成双层玻璃的两块玻璃类型(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刚性塑料玻璃)相同,并且具有相同的主要特性和/或次要特性。
2.7.2 “非对称双层玻璃” 指组成双层玻璃的两块玻璃类型(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刚性塑料玻璃)不同,或具有不同的主要特性和/或次要特性。
2.8 “主要特性”指明显改进安全玻璃光学性能和/或力学性能,但对其在汽车上的性能无关的性质,该涵义也包括认证书持有者指定的商品名称和商标。
2.9 “次要特性”指可以改进安全玻璃的光学性能和/或力学性能,且对其在汽车上的性能有关的性质。改进的程度用难度指数估计。
2.10 “难度指数”指涵盖了适用于实际观察每一项次要性能的两级分级系统,难度指数从 1 变到 2 表明需要额外的测试。
2.11 “前风窗玻璃的展开面积” 指可以制成前风窗玻璃的最小矩形面积。
2.12 “前风窗玻璃的倾斜角” 指竖直线与通过前风窗玻璃顶部和底部连线之间的夹角,这两条线都位于包含车辆纵轴线的竖直平面内。
2.12.1 倾斜角的测量应在车辆位于水平面上时进行。对于车辆的情况,车辆应满足运行时的要求,应充满燃料、冷却剂、润滑剂、并装有工具和备用轮胎(如果车辆制造厂提供标准配置),其允许误差应包括司机的重量,对于载客车辆,还应考虑一个前座乘客,乘客和司机的重量均可视为 75±1 kg。
2.12.2 装有液力-空气悬浮、液力悬浮、空气悬浮或其他用于根据负荷自动调节地面间隙的装置的车辆,应在制造厂指定的一般运行条件下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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