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UN ECE R39---速度表装置
来源: | 作者:APT | 发布时间: 2024-10-10 | 3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汽车速度表及其安装认证的统一规定

39 号法规

关于汽车速度表及其安装认证的统一规定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最高车速大于 50 km/h 道路车辆速度表的认证。

定义

本法规中使用的定义如下:

2.1 “车辆认证”指一种车型就其车速表及其安装而进行的车辆型式认证。

2.2 “车速表的车型”是指车辆在如下方面有相同特征;

2.2.1 正常安装的轮胎。

2.2.2 包括主减速器在内的总传动比(直线行驶时车速表驱动轴每转一周车速表输入处的转数

2.2.3 车速表的型式,车速表型式是由车速的测量机构误差、结构常数和车速表的量程决定。

2.3 “正常安装的轮胎”指的是安装在车型上的由生产厂家指定的轮胎或轮胎系列,雪地轮胎不在考虑之列。

2.4 “正常的行驶气压”指在轮胎冷状态下在厂家要求的气压基础上增加 0.2 bar

2.5 “车速表”指的是车速测量装置中向驾驶员时时显示车辆行驶速度的部分。(1)

2.6 “空载汽车” 指汽车运行状态中;加满燃油、冷却液、润滑油、带上工具和备胎(如果汽车制造厂家作为标准配备提供)车上载有一个体重 75kg 驾驶员,但没有副驾驶员,也没有载货。

(1) 如果自记式转速计符合型式认证的不允许真实车速和显示车速之间的绝对差值高于下面 5.3 条规定值的话,则不包括自记式转速计的车速显示部分。

认证申请

3.1 关于车速表及其安装的车辆型式认证申请应由汽车制造厂家或其授权代理人提出。

3.2 与申请表一起提交的还包括一式三份的如下文件:

3.2.1 包含上面 2.2、2.3、2.4 2.5 条对车辆型式的详细描述。

3.3 向进行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提供待车辆型式认证的空载车辆一台。

3.4 在授予认证书之前应该由有资格的认证部门,证明制造厂家有令人满意的措施来确保生产一致性。

认证

4.1 如果提供认证的车辆的车速表及其安装符合本法规的要求,就应该给予型式认证。

4.2 每一种批准认证的车型都应授予一个认证号。认证号的前两位数字是认证时本法规的最新修正系列号。

按照本法规第 8 条规定,同一个认证部门不得将同一认证号码再授予其它车型。

4.3 本法规的车辆型式认证和认证拒绝的通知书应按本法规附录 1 规定的格式通知应用本法规的协议方。同时,认证申请者提供的车速表安装图的图幅应不大于 A4(210 mm×297 mm),或按合理比例折成相同的图幅。

4.4 通过本法规车辆型式认证的每辆汽车都要在明显和方便的位置贴上认证标志,国际认证标志包括如下内容:

4.4.1 字母“E”,后面是批准认证的国家代号,它们的外面围绕着一个圆圈。

。。。。。。

如果需要英文版或者中文版,请直接联系:apt@aptcertification,com  或者微信号 139581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