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8 号法规
关于机动车辆及挂车后雾灯认证的统一规定
1 定义
用于本规定的术语解释如下:
1.1 “后雾灯”指通过发出比后位灯更强的光,以便从后面更容易看到汽车的车灯设备。
1.2 48 号法规指申请时正在生效的法规,48 号法规修正本所做的规定适用于本法规。
1.3 “不同型号后雾灯”是指在下述方面不同的后雾灯:
1.3.1 后雾灯的品牌
1.3.2 光学系统特性
1.3.3 后雾灯的种类
2 认证申请
2.1 认证申请由后雾灯商标的拥有者或经它授权的代理商提出。
2.2 每种型号后雾灯的申请材料应包含如下内容:
2.2.1 一式三份的图纸,要能从图上分辨出后雾灯的类型,并清晰标明后雾灯在汽车上的安装位置、测试中作为基准轴线(H=0°,V=0°)的观测轴线及测试中所使用的基准点。
2.2.2 一个简要的技术描述,说明所使用的灯泡种类,使用的灯泡应在 37 号法规规定的种类中。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的后雾灯不做该项要求。
2.2.3 两个后雾灯样品。如果该型号后雾灯不具有左右互换性,可提交用于左侧或右侧的两个相同样品。
3 产品标志
提交认证的后雾灯样品应带有如下标志:
3.1 提出申请的后雾灯标志,该标志应清晰且不可擦除。
3.2 清晰且不可擦除地标明该灯所使用的灯泡种类,对不可更换光源的后雾灯则不必标注。
3.3 给下面 4.3 条所描述的认证标志和附加认证标志留出充足的打印空间,该空间要在上述 2.2.1 条所提及的图纸中注明。
3.4 如果后雾灯使用的是不可更换光源,应标注其电压和功率。
4 认证批准
4.1 如果提交的两个样品符合本法规的要求,则应给予通过认证。
4.2 对每个通过型号认证的后雾灯应授予一个认证号,同一认证部门不得将该认证号再授予本法规所适用的其他型号的后雾灯。认证号的前两位数字表明认证通过时本法规的最新技术修正序列号。关于某型号后雾灯认证的通过或拒绝通知应按照附录 1 的格式连同认证申请者申请时使用的图纸一起提交本法规的认证部门。图纸的最大规格为 A4(210×297mm),并尽可能采用 1:1 的比例。
4.3 每个按照本法规通过认证的后雾灯,除包含上述 3.1、3.2 条描述的认证产品特性标志外,还应有上述
3.3 条描述的认证标志打印空间。
4.3.1 国际认证标志:
4.3.1.1 一个圆圈绕着大写字母“E”后面是认证所在国家的国家编号:
4.3.1.2 后雾灯的认证号;
4.3.2 附加符号“F”。
4.3.3 认证号前两位数字表明认证通过时本法规的最新技术修正序列号,可标注在附加标志“F”的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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