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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 ECE R35---丝灯
来源: | 作者:APT | 发布时间: 2024-10-10 | 3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灯具——灯丝灯泡认证的统一规定

37 号法规

关于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灯具——灯丝灯泡认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附录 1 所示的灯丝灯泡,并预定用于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认证的灯具。

2 管理规定

2.1 定义

2.1.1 “类型”的定义

本法规使用的“类型”术语,用以描述标准灯泡的不同基本结构。每一种类型都用一个特殊的符号表示,例如:“H4”、“P21W”、“T4W”等。

2.1.2 “型式”的定义

不同“型式”的灯丝灯泡是同一类型的灯泡,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2.1.2.1 商品名称或商标 1/

2.1.2.2 玻壳的结构,就其差别对光学效果的影响而言。

2.1.2.3 玻壳颜色

选择性黄色玻壳或附加的选择性黄色外玻壳,仅用于改变颜色,而不改变无色透明灯丝灯泡的其他性能,不构成灯丝灯泡型式的变化。

2.1.2.4 额定电压

1/ 具有相同商品名称或商标,而由不同厂家生产的灯丝灯泡被视为具有不同的型式,由同一厂家生产的商品名称或商标不同的灯丝灯泡可视为具有相同的型式。

2.2 认证申请

2.2.1 认证申请应由商品名称或商标的持有人或其正式委任的代表提交。

2.2.2 每份认证申请应附以下列 3 项内容(参见 2.4.2

2.2.2.1 图纸一式三份,要足够详细地标识其型式;

2.2.2.2 简短的技术说明;

2.2.2.3 已申请认证的每种颜色玻壳的灯丝灯泡提交 5 个样品。

2.2.3 如果灯丝灯泡的型式仅商品名称或商标与已认证的型式不同,则提交下列 2 项即可。

2.2.3.1 制造厂的一份说明,即提交认证的型式(除名称和商标外)与由同一制造厂生产的已认证的型式相同,后者标以其认证号。

2.2.3.2 2 个标有新商品名称或商标的样品。

2.2.4 主管部门应证明有合格的管理措施,以保证在型式认证前有效地控制生产一致性。

2.3 注册

2.3.1 提交认证的灯丝灯泡在灯头和玻壳上应具有 1/

2.3.1.1 申请人的商品名称或商标;

2.3.1.2 额定电压;但对电压仅标准化为 12V 类型,灯泡最大允许直径不超过 7.5mm 的灯丝灯泡,其额定电压可以不标。

2.3.1.3 相关类型的国际规定;如果灯丝灯泡型式的最大允许玻壳直径不超过 7.5mm,则此标志的功率字符“ W”可以不标。

2.3.1.4 额定的功率(对双灯丝灯泡,依次是主灯丝/副灯丝)如果它是相关灯丝灯泡类型的国际规定部分,该功率不需要分别示出。

2.3.1.5 为认证标志预留的具有足够尺寸的空间位置。

2.3.2 上述 2.3.1.5 条提及的空间位置应在附有认证申请的图纸上注明。

2.3.3 满足下列 3.7 条要求的卤素灯丝灯泡 2/应标以“U”。

2.3.4 2.3.1 2.4.3 条未涉及到的内容,只要不影响光学特性,也可以补充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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