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 号法规
关于汽车前雾灯认证的统一规定
适用范围( 1)
本法规适用于装配有玻璃配光镜或者塑料材料配光镜的汽车前雾灯。
1 定义
适用于本法规。
1.1 “前雾灯”:指装配在汽车上,用来改善在大雾、降雪、大雨或者多云天气下道路照明状况的车灯;
1.2 “配光镜” :指前雾灯的最外层部件,通过照明表面传播光线;
1.3 “镀膜(涂层)”:指在配光镜的最外层表面上镀上一层或者多层某种保护材料;
1.4 “不同类型的前雾灯”:是指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
1.4.1 前雾灯商标或者商品名称;
1.4.2 前雾灯的光学系统特性;
1.4.3 前雾灯的某些附件可以利用光线的反射效应、折射效应、吸收效应,或者在前照灯使用时,通过元件变形的方法来改变车灯的光学效果(变光束效应);
1.4.4 灯丝灯泡的类型;
1.4.5 构成配光镜的材料以及镀膜材料(如果有)。
2 申请认证
2.1 由产品商标的持有者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负责提交认证申请。
2.2 与每一类型前雾灯相关的认证申请材料中需要说明:
2.2.1 一份简要的技术说明材料。如果车灯不采用封闭光束类型,则按照法规 37 中的规定将灯丝灯泡进行归类:
H1、H2、H3、H4、H7、H8、HB3、HB4、H27W/1、H27W/2、H10、H11 或者 H12;
(1)本法规不禁止采用本法规并签署协议的缔约方将前雾灯与塑料材料配光镜(认证标识为“ PL”)(带有一个机械式前照灯清洁设备(擦拭器))结合起来使用。
2.2.2 图纸一式三份,详细地标识前雾灯的型式,包括前雾灯的主视图,详细的配光镜花纹(如果有)及其剖面,图上还应标出认证标志的预留位置。
2.2.3 两个前雾灯样品;
2.2.4 如果配光镜由塑料材料制成,则应对塑料进行试验。
2.2.4.1 13 片配光镜;
2.2.4.1.1 其中 6 片可由 6 个塑料材料样品代替,样品每一片规格至少为 60×80mm,外表面为平面或者凸面,中部为一块规格至少为 15×15mm 的足够平的表面(曲率半径不小于 300mm);
2.2.4.1.2 按照批量生产的工艺规范,加工上述配光镜元件或者塑料材料样品。
2.2.4.2 按照制造方的说明,将配光镜装配上一个反射镜。
2.3 加工配光镜以及镀膜层(如果有)的材料中,应该附加上这些配光镜材料以及镀膜材料的性能指标报告(如果已经进行检测)。
2.4 在批准型式认证之前,权威部门负责验证是否有可靠的措施确保有效地控制生产一致性。
3 认证标志
3.1 有待认证的某一类型前雾灯上应该带有清晰且不易被擦除的商标或者申请商标识。
3.2 在配光镜以及车灯主体(1)上应该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添置下面第 4 条中所提供的认证标志和附加符号;
这些位置应在上述第 2.2.2 条规定的图纸上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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