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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 ECE R18---防盗装置
来源: | 作者:APT | 发布时间: 2024-09-19 | 2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汽车防盗装置认证的统一规定

18 号法规

关于汽车防盗装置认证的统一规定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

1.1  1 部分:M 1  N 1类车的防盗装置。2

1.2  2 部分:M 1 N 1类车以外的至少有 3 个轮子的汽车防盗装置。


1 部分

认证 M1  N1车的防盗装置

定义

适用于本法规第 1 部分

2.1 “车型”指在下面的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同一类车辆。

2.1.1 制造厂的车型名称;

2.1.2 防盗装置所控制的汽车部件的布置和机构;

2.1.3 防盗装置的型式。

2.2 “防盗装置” 指一个可防止非法将发动机或车辆的其他主要动力源正常起动并与下面至少一个系统组合后组成的一个系统:

——转向机构锁止系统,

——传动系锁止系统,或

——换档机构锁止系统。

2.3 “转向机构” 指转向控制系统,转向柱及其包壳,转向轴、转向机以及所有直接影响防盗装置有效性的部件。

2.4 “组合”指一种专门开发和制造的锁止系统类型,当正确起动时,锁止系统才允许正常操作。

(1)如车辆结构的一致决议中定义的那样(R.E.3.,附录 7文件 TRANS/WP.29/78/Rev.1

(2)认证申请人要求时,其它类车辆也可以按第 1 部分认证。

2.5 “钥匙”指任何设计和制造的可使锁止系统运行的装置,且该锁止系统只能用其进行操作。

2.6 “滚码”指一个电子码,由几个单元组合而成。每次发射单元操作后,该组合会随机变化。

认证申请

3.1 某种车型防盗器的认证申请应由整车制造厂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提交。

3.2 应同时提交下面的文件,一式三份。

3.2.1 对车辆及其车上与防盗装置安装有关的零件的描述。

3.2.2 能够装到车上,识别防盗装置所必需的部件清单。

3.3 提交技术检验机构准备认证的代表车型。

3.4 也可以接受不包括全部组件组成的车辆,只要申请人能向主管部门充分地表明,就本法规所涉及的内容而言,缺少那些组件对鉴定结果没有任何影响即可。

认证

4.1 如果按本法规提交认证的车辆满足了下述 5.6 7 条的要求,则应批准该车辆的型式认证。

4.2 应给每个认证批准的车型分配一个认证号。认证号的前两位数字(目前是 02,表明对应的是在 1997 

9  3 日开始生效的修订本,其修订系列号是 02)用来表示给予认证批准时体现对本法规最近所做的重大技术修正系列号。同一缔约方不能给另一种车型授予同样的认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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