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号法规
关于防止在汽车碰撞时转向机构对驾驶员的伤害认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1.1 本法规适用于最大允许质量小于1500kg的M1类机动车辆和N1 类车辆的转向机构在正面碰撞时对驾驶员保护方面的特性。
1.2 应制造厂的要求,除1.1 条提到的机动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可以根据本法规进行认证。
本法规采用下列定义。
2.1 “车辆认证”指在碰撞时转向机构对驾驶员所造成的伤害方面对车辆型式(即车型)的认证。
2.2 “车型”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一类机动车辆;
2.2.1 转向操纵机构在车辆前部的结构、尺寸、轮廊和组成材料;
2.2.2 在下面第 2.18 条中规定的正常运转状态下车辆的质量。
2.3 “转向操纵机构认证”指防止在碰撞时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方面转向操纵机构型式的认证。
2.4 “转向操纵机构型式”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一类转向操纵机构;
2.4.1 结构、尺寸、轮廊和组成材料。
2.5 “转向操纵机构”指转向装置,通常是由驾驶员操作的转向盘。
2.6 “通用转向操纵机构” 指能安装在一种认证车型以上的转向装置,其转向操纵机构与转向柱连接的差异不影响转向装置的冲击性能。
2.7 “安全气囊”指一种设计成能充填压力气体的弹性袋,并且;
2.7.1 设计成在碰撞时能保护车辆驾驶员免受转向操纵机构的伤害;
2.7.2 汽车发生碰撞时通过一个控制装置充气。
2.8 “转向操纵机构轮边缘”指行车时驾驶员通常握住的转向盘上环形外圈。
2.9 “辐条”指连接转向操纵机构轮边缘和轮毂的杆状零件。
2.10 “轮彀”指转向操纵机构的一个部件,通常位于中心,并且
2.10.1 将转向操纵机构与转向轴相连接;
2.10.2 将转向扭矩从转向操纵机构传递到转向轴。
2.11 “转向操纵机构盘彀中心”指盘彀表面上与转向轴轴线重合的点;
2.12 “转向操纵机构平面”是指在方向盘上将驾驶员和汽车前面之间的方向盘等分的平面;
2.13 “转向轴”指将作用到转向操纵机构器的扭矩传递到转向器上的部件;
2.14 “转向管柱”指内装转向轴的柱形体;
2.15 “转向机构” 指由转向操纵机构、转向管柱、装配附件、转向轴、转向器壳以及转向操纵机构受到碰撞时用于吸收能量所有其它部件组成的整体总成;
2.16 “乘客舱”指容纳乘员的空间,由顶盖、地板、侧围、车门、玻璃窗、前围、后围平面或后座椅靠背支承板围成。
2.17 “撞击器”按本法规附录 5 第 3 条规定,它由直径为 165mm 刚性半球形人头模型组成。
2.18 “运行状态下车辆的质量” 指没有乘客和货物,但加满燃料、冷却剂、润滑油并带有随车工具和备用轮胎(如果这些由制造厂作为标准装备提供的话)。
3.1.1 关于防止汽车碰撞时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方面的车型认证的申请应由制造厂或其正式指定的代理人提出。
3.1.2 申请时附有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以及下列详细资料:
3.1.2.1 关于转向操纵机构的车辆前部的结构、尺寸、外形及制造材料方面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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