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号法规
关于汽车门锁与车门保持件认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例如铰链以及其他一些在侧门上或者 M 1 和 N (1)目录中车辆或者那些用于乘员出入的一车辆支撑方式。
2 定义
本法规的目的
2.1 “车辆认证”是指关于门锁及车门保持件批准一种车型的认证。
2.2 “车型”是指轮式车辆的一个类型,这些车辆在如下方面并无本质的不同:
2.2.1 生产商命名的车辆类型:
2.2.2 门锁类型;
2.2.3 门锁保持件类型;
2.2.4 门锁及车门保持件在车辆上的安装方式和由车辆结构所决定的支撑方式;
2.2.5 滑动式车门的类型。
2.3 “车门”是指用于直接进入设有一个或多个乘客位置舱室的铰链式或滑动式车门,不包括折叠式门和设计成易于装卸的原本无门的轮式车辆上的门。
3 认证申请
3.1 在门锁及车门保持方面的车型的认证申请应由车辆制造厂商或者其正式指定的代理商提供。
3.2 该认证申请应包括下述的文件一式三份,即:
3.2.1 按适当比例和足够详细的方式绘制的车门、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图纸;
3.2.2 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技术说明。
(1)见法规 13 中的定义
3.3 申请还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3.3.1 每个车门应有五套车门保持件。当若干个车门使用同样一套门保持件时,仅提供一组即可,若保持件之间的差异仅是由于设计不同而去适合左、右车门,其余应视为相同;
3.3.2 每个门五把完整的门锁(包括启、闭锁机构)。当若干个车门使用同样一套门锁时,仅提供一组即可。若门锁之间的差异仅是由于设计成用于左右门,其余则应视相同。
3.4 应交给负责执行认证试验的技术服务商一辆认证车型的样品。
4 认证
4.1 按照本法规提交认证的车型,如果满足下面的第 7 条与第 6 条的需求,就应批准该类型的认证。
4.2 应该分配给每一种通过认证的类型一个认证号。编号的前两位数字( 02)代表了在发布认证时对于本法规所作的最新的、重要的技术修正系列号。如果同一车型没有装同种类型的门锁和车门保持件或者门锁和车门保持件没有以同样方式安装在所提交认证的车辆上,检验部门对于同一车型不能发放同样的认证编号。另一方面,对另一种提交认证的车型,如果装有同样的门锁及部门保持件,并且安装方式相同,就可以给出同一个编号。
4.3 按本法规对某一车型做出的认证批准、认证拒绝、认证扩展、扩展撤销,均应该以通知书形式通知有关各方,通知书的格式应与本法规附录 1 相符。
4.4 每一个符合 I 型认证的车辆应该在显著的、易于读取的位置附加上一个国际认证标志,它应是如下组成:
4.4.1 一个圆圈中含有一个大写的字母 E,后面紧接着是授予认证的国家的数字;(1)
4.4.2 本法规的数字,后面紧接着大写的字母 R,一个斜线,并且认证号在 4.4.1 条圆圈内右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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