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号法规
关于车辆电磁兼容性能认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由车辆制造厂提供的L、M、N 及 O 类车辆(此后均用车辆来表示)的电磁兼容性能并适用于打算在车辆上安装的元件或单个电气/电子技术单元。
仅适用本法规:
2.1 “电磁兼容性能”:指在电磁环境下,车辆或元件或单个电气/电子技术单元正常工作而不引入不相容的电磁干扰。
2.2 “电磁干扰”:指可能对车辆或元件或单个电气/电子技术单元的性能造成不良影响的电磁现象。电磁干扰可能是电磁噪声或者对传播介质本身的改变。
2.3 “抗电磁干扰性”:是指车辆元件或单个电气/电子单元存在规定的电磁干扰的情况下,保持良好工作性能的能力。
2.4 “电磁环境”:是指存在于一个指定位置的电磁现象的总和。
2.5 “参考限值”:指产品型式认证和产品一致性的极限值所参考的标定水平。
2.6 “参考天线”:对于 20 ~ 80MHz 频率范围,指在 80MHz 频段的一对短型平衡共振偶极子;对于高于80MHz 频率范围的,指调到测得频率的平衡的半波共振偶极子。
2.7 “宽带电磁干扰”:指电磁干扰信号的带宽比接收器的通频带宽。
2.8 “窄带电磁干扰”:指电磁干扰信号的带宽比接收器的通频带窄。
2.9 “电气/电子系统”:指一个电气和/或电子设备或带有关电路的一套设备。电路为车辆的一部分并且不进行单独认证。(车辆是作为一个完整的单元进行型式认证的,详见本法规的 3.1 条。)
2.10 “电气/电子部件”(ESA):是指具有一项或多项指定功能,作为车辆部件的一个电气和/或电子设备及相关电线。根据制造厂的要求,ESA 可以作为“元件”或“单独技术单元(STU)”进行认证。
2.11 “车辆型式”:就电磁兼容性能而言,是指在下述方面没有本质区别的车辆:
2.11.1 发动机舱的整体尺寸和形状;
2.11.2 电气和/或电子部件的总体布置和整个电路的布置;
2.11.3 车辆框架或车壳(在材料应用的情况下)的主要加工原材料(举例而言:一个以钢材、铝材或者玻璃纤维为原材料加工的车体或者车盖),只要车体的主要加工原材料不变,使用各种不同的板材均不会改变车辆型式。然而,我们在更换加工板材时一定要多加注意。
2.12 “ESA类型” 就电容兼容性能而言,是指在下述方面没有本质区别的 ESA:
2.12.1 ESA 所具有的功能;
2.12.2 电气和/或电子部件的总体布置。
3.1.1 车辆制造厂应提交一份有关车辆电磁兼容性能的车辆型式的认证申请。
3.1.2 资料文献的样式请参阅附录 2A。
3.1.3 车辆制造厂应该草拟一份方案,以说明相关车辆的电气/电子系统或者ESA 车身类型(在适用的情况下)、车体材料的变换(在适用的情况下)、整车线束布置、发动机的改变、左/右侧驱动方式和轴距变型的所有预计的组合。相关的车辆电气/电子系统或者 ESA 指那些能够发出显著的宽带或者窄带干扰的单元和那些与驾驶员对车辆的直接控制相关的单元(详见本法规的 6.4.2.3 条)。
3.1.4 按照车辆制造厂与行政管理部门所达成的共同协议,制造厂应从该方案中选出代表提交认证的型式的审核认证的一车辆。车辆的选择方法应该使用制造厂所提供的电气/电子系统。如果车辆制造厂与行政管理部门所达成的协议认为与第一辆代表车辆相比,不同的电气/电子系统可能对车辆的电磁兼容性能产生明显的影响,制造厂应该从该方案选取一辆或更多的车辆。
3.1.5 与 3.1.4.条一致的车辆选择方法应限于预计用于实际生产的车辆/电气/电子系统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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