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号法规
关于机动车(除摩托车外)及其挂车的前后位边灯、制动灯及示廓灯认证的统一规定
1 定义
在本法规中:
1.1 “前位(边)灯”是指从车辆的前面观察,显示车的存在和宽度的灯具;
1.2 “后位(边)灯”是指从车辆的后面观察,显示车的存在和宽度的灯具;
1.3 “制动灯” 是指用于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显示该车正在制动的灯具;制动灯可以由制动踏板或类似的装置来点亮;
1.4 “示廓灯” 是指安装在车辆的最外缘并且尽可能靠近车辆的顶部,来清楚地显示车辆的整体宽度的灯具。对某些机动车辆或挂车来说,该灯补充了位(边)灯,以引起对其整体特别的关注。
1.5 “术语解释”
法规 48 及它的一系列在应用时有效的更改里的定义均适用于本法规。
1.6 “不同类型的前后位(边)灯刹车灯及示廓灯”是指在以下基本方面不同的灯:商品名称或商标;
光学系统的特性(光强的级别、光分布角、灯泡的类型等等);当制动灯有两级光强时,通常在夜间削弱光强。
2 认证申请
2.1 申请应由商品名或商标的所有人或其适当的代表提交,申请应当说明:
2.1.1 提交认证申请装置的用途及是否用于同一种类或型式的双灯组件中;
2.1.2 对示廓灯,光色是白光还是红光;
2.1.3 对前后位灯,光色是白光、黄光还是红光。
2.2 对每一类装置,申请书应附随以下内容:
2.2.1 一式三份的图纸,并能够分辨出装置的类型及安装在车辆上的位置。并标出测试的基准轴(水平角 H=0°竖直角 V=0°)。图纸应标出为批准号和与认证标志的圆圈有关的附加符号预留的位置;
2.2.2 简要的技术描述,除带有不可更换的光源的灯外,灯泡的类型;灯泡应该是法规37 中的一类;
2.2.3 对于有两级光强的制动灯,还应提交保证两级光强的系统布置图和系统的特性说明书。
2.2.4 两件样品,如果要认证的装置是左右对称的灯具,提交的两个样品可以是同一个只适合于装在左边或右边的样品;对有两级光强的制动灯,还应随附两套保证两级光强的系统部件的样品。
3 标志
提交认证的装置:
3.1 必须带有申请的商品名或商标;并且这些标志应当清晰且不可擦除;
3.2 必须清晰且不可擦除、标明灯泡类型;这一条对装备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无效;
3.3 必须为认证标志及在 4.2 条讨论的附加符号预留足够的位置;此位置必须在2.2.1 条提到的图纸中标出;
3.4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必须标明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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