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号法规
关于汽车及其挂车转向信号灯认证的统一规定
1 定义
仅适用于本法规:
1.1 “转向信号灯” 指的是安装于汽车或挂车上的能通过驾驶员的操作,显示汽车将要转换的方向。本法规仅适合于安装在汽车上的通过间断供电而达到闪烁的灯光装置。
1.2 在认证申请时仍然有效的 48 号法规及其系列修改中规定的定义仅适用于本法规。
1.3 “不同型号的转向信号灯” 是指在下述方面不同的转向信号灯:商标不同;
光学系统特性不同(光强不同、光线分布角不同等);转向信号灯种类不同;
灯丝的发光颜色不同。
2 认证申请
2.1 对转向信号灯的申请应该由注册商标的持有者或其授权的代理商提出。它应该说明该转向信号灯的类型或者属于附录 1 的类型 1、1a、1b、2a、2b、3、4、5 还是类型 6。如果是属于类型 2,它有一种光强(2a类型),还是两种光强(2b 类型),并说明该转向信号灯是否可以安装同种类型的两个灯泡。
2.2 对每个型号的转向信号灯的申请包含如下内容:
2.2.1 一式三份的图纸,从图纸上能分辨出转向信号灯的型号和种类,标明转向信号灯在汽车上的安装位置;注明测试中的基准轴线(水平角 H=0°,竖直方向角度 V=0°)以及测 试中的基准中心。图中还要说明认证号以及与认证标志有关 的附加符号的打印位置。
2.2.2 对灯具作一个简短的技术描述。如果使用的是不可更换光源,则不必进行该描述。必须是法规 37 所规定的种类。
2.2.3 对于 2b 型的转向信号灯,应该有一个灯泡的布置图,还要有一个保证两种光强特性要求的系统特性描述。
2.2.4 两个检验样品。如果两侧汽车转向信号灯不是完全不同而是对称的,提交的两个样品可以仅仅是安装于左侧的或右侧的转向信号灯。对于 2b 型的转向信号灯,认证申请中还应包含两个保证系统产生两种光强的样品。
3 产品标志
提交认证的装置应带有如下标志:
3.1 所申请的转向信号灯的商标,它应该清晰而且不可擦除;
3.2 清晰永久的标明使用的灯泡的类型。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转向信号灯,则不必标注;
3.3 具有下面 4.2 条所描述的认证标志的打印位置,并将该位置在上面 2.2.1 描述的图纸上标明;
3.4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转向信号灯要标明电压和功率。
。。。。。。
如果需要英文版或者中文版,请直接联系:apt@aptcertification,com 或者微信号 139581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