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号法规
关于机动车辆上发出不对称近光或远光或一素近光和一束远光且装有卤素灯丝灯泡(H1,H2,H3,HB4,H7,H8,H9,HIR1,HIR2 和/或 H11 类灯泡)的前照灯认证的统一规定 A 管理规定
本法规采用下列定义:
1.1 配光镜:前照灯最外面的部件(单元),它通过照明表面发射光。
1.2 涂层:涂在配光镜外表面上的一层或多层材料。
1.3 不同“型式”的前照灯,其差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1.3.1 商品名称或商标;
1.3.2 光学系统的特性;
1.3.3 在使用过程中通过反射、折射、吸收和/或畸变能改变光学效果的外加附件(即可装入或拆除)。但是,滤光片的装入或拆除只用于改变光束的颜色,而不改变光束的分布,不会使前照灯的型式发生变化;
1.3.4 对靠右行驶或靠左行驶的交通或靠两侧行驶的交通控制方式的适用性;
1.3.5 产生的光束的种类(近光光束、远光光束或两者均有);
1.3.6 安装 H1, H2, H3, HB3, HB4, H7, H8, H9, HIR1, HIR2 和/或 H11 类灯泡类型之一的灯丝灯泡的灯座(2)(3);
1.3.7 配光镜和涂层的材料(如果有)
(1)本法规的任何部分应不妨碍适用本法规协议的一方禁止使用根据本法规认证的装有塑料配光镜的前照灯与前照灯机械清洗装置(用刷)的组合。
(2)“灯泡的型式”不应与“灯泡的类型”相混淆,本法规所涉及的前照灯使用 H1, H2, H3, HB3, HB4, H7, H8, H9, HIR1, HIR2和/或H11类型的卤素灯丝灯泡。这些类型灯丝灯泡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设计结构,特别是灯头,它们是不通用的,但在一种灯丝灯泡类型中,通常可以有几种型式(品种)。
(3)HIR1 和/或 H9灯丝灯泡仅允许产生近光,并与符合45 号法规的前照灯清洗装置一起安装。此外,对于垂直倾斜,当安装这些前照灯时,修改系列号01 的48 号法规的 6.2.6.2.2 条的规定不适用。就前照灯的性能水平而言,只要在使用调平装置和前照灯清洗装置方面没有一般的协议,此项限制应适用。
2 前照灯的认证申请(1)
2.1 认证申请应由商品名称或商标的持有人或其正式任命的代表提交,它应规定:
2.1.1 前照灯是否用于提供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或只提供其中的一种光束;
2.1.2 如果前照灯用于提供近光光束,它是否设计成供靠左行驶和靠右行驶的交通或只供靠左行驶或靠右行驶的交通使用;
2.1.2.1 如果前照灯装有可调式反光镜,前照灯相对地面和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安装位置;
2.1.3 前照灯发出的光的颜色。
2.2 每个认证申请应附以下列资料:
2.2.1 图纸一式三份,详尽地标识前照灯的型式,包括前照灯的主视图,详细的配光镜花纹(如果有)及其剖面,图上还应标出认证标志的预留位置;
2.2.1.1 如果前照灯装有可调式反射镜,应标出前照灯相对地面和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位置(如果前照灯只用于该(这些)位置的话)。
2.2.2 简短的技术说明。
2.2.3 该型式的前照灯样品两套。
2.2.4 如果配光镜由塑料制成,则应对塑料进行试验。
2.2.4.1 13 个配光镜。
2.2.4.1.1 其中 6 个配光镜可以用最小尺寸为 60 mm×80 mm 的材料样品代替。该材料样品应具有一个平的或凸形外表面,中心测量区基本上是一个平的区域,其最小尺寸为 15 mm×15 mm,曲率半径不小于 300 mm;
2.2.4.1.2 上述的每个配光镜或其材料样品均应按批量生产所使用的方法进行生产。
2.2.4.2 1 个反射镜,配光镜可按生产厂的说明安装在此反射镜上。
2.3 如果制成配光镜的材料和涂层已经做过试验,应附上有关这些材料和涂层的特性的试验报告。
2.4 批准型式认证以前,主管机关应核实制造厂是否有可靠的措施来保证有效地控制生产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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