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号法规
关于结构和功能安全方面的特殊要求对电池驱动的电动车认证的统一规定
1.1 适用范围
下述规定适用于所有 M 类和N 类最高设计车速超过 25km/h 的公路行驶的电池驱动车辆的安全要求。
1.2 定义
本法规采用下列定义
1.2.1 “电池驱动公路行驶的电动车辆” 是指车辆本身用来做道路行驶完全由电动机驱动的车辆,而电动机的驱动能量完全由车内安装的驱动电池提供。
1.2.2 “车辆类型”是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电池驱动公路行驶的电动车辆:尺寸、结构、形状和构成材料的性质;动力系统部件、电池或电池组的安装;电器和电子部件的性质和类型。
1.2.3 “电池驱动公路行驶的电动车辆的车型认证” 是指根据对使用电能的车辆在结构和功能安全方面的要求,对某一电动车辆车型的认证。
1.2.4 “驱动电池”是指所有电池单元的组合,它们以电气方式连接,为动力回路提供能量。
1.2.5 “电池单元”是指由一个电池或一组电池组成的最小的单独的能量存贮单元,以电气方式并联或串联连接,置于同一容器中并以机械方式组合起来。
1.2.6 “电池组”是指电池单元和固定框架或固定盘的机械式组合,一辆车可以有一个、多个电池组或者没有电池组。
1.2.7 “辅助电池”是指一个电池单元,该电池单元所存贮的能量只用于辅助系统的能量供应。
1.2.8 “辅助系统”是指一套与装备内燃机的车辆的电子装备具有类似的功能的辅助电子设备。
1.2.9 “车载式充电器”是指连接到车辆上并使用外部电力供应(电力网)为驱动电池充电的电子整流器。
1.2.10 “联接系统”是指所有用于联接车辆与外部电力供应的零部件(交流或直流电力供应)。
1.2.11 “动力系统”是指车辆电气系统回路。该系统包括:
(a) 驱动电池;
(b) 电子转化器(车载式充电器、驱动电机的电子控制器、直流/直流转化器等);
(c) 驱动电机,辅助电气配线和连接器;
(d) 充电电路;
(e) 动力辅助设备(例如:加热、除霜、动力转向…… )。
1.2.12 “驱动系统” 是指动力系统所特有的部件:驱动电机、驱动电机的电子控制器、辅助电气配线和连接器。
1.2.13 “电子转化器”是指进行电能控制和/或转化的装置。
1.2.14 “乘员和乘载空间” 是指车内用于乘员乘坐的空间,即由车厢的顶板、地板、侧壁、外侧玻璃、前舱壁和后排座位靠背、桌面围成的空间和放置电池单元组的空间。
1.2.15 “驱动方向控制单元”是指完全由驾驶员控制以选择驱动方向(向前或向后)的特殊装置。选定驱动方向后,如果踩下油门踏板,车辆将开始行驶。
1.2.16 “直接接触”是指人员和家畜与带电零部件的接触。
1.2.17 “带电零部件”是指在正常使用中任何通电的导体或导电零部件。
1.2.18 “间接接触”是指人员或家畜与外露导电零部件的接触。
1.2.19 “外露导电零部件” 是指能够被轻易接触到的、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导电零部件。但是,这些外露零部件在发生故障的条件下可能带电。
1.2.20 “电路”是指一组连接起来的导电零部件,在正常的工作条件下,电流按设计要求通过这些导电零部件。
1.2.21 “有效驱动模式” 是指车辆在此模式下,在加速器踏板上施加压力(或启动等效的控制)时,驱动系统将使车辆运行。
1.2.22 “标定电压”是指由制造厂规定的电压的均方根值。该值可用于电路设计和相关性能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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