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H 号法规
关于乘用车制动认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1.1 本法规适用于车辆结构统一规定(R.E.3)(1)(*)的附录 7 中规定的 M 类车辆的制动。
1.2 本法规未涉及:
1.2.1 设计车速低于 25km/h 的车辆;
1.2.2 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2 定义
本法规适用下列定义。
2.1 “车辆认证”是指就车辆制动性能方面的车辆型式认证。
2.2 “车型”是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车辆。
2.2.1 最大总质量(下面 2.1.1 条给出了最大总质量的定义);
2.2.2 各轴之间的质量分配;
2.2.3 最高设计车速;
2.2.4 不同型式的制动装置(特别要考虑有无挂车制动装置或者是否安装有电动制动系统);
2.2.5 发动机类型:
2.2.6 变速器档数和速比;
2.2.7 驱动桥速比;
2.2.8 轮胎尺寸。
(1) 文件-TRANS/WP29/78/Rev.1。
(*) 本法规向同时是 13 号法规和本法规签约国的 13 号法规缔约方提供了根据这两个等效法规中的一个批准认证的,针对 M 1 类车辆的一组替代要
2.3 “制动系统”是指一个由相关零件组合成的系统,其功能为逐渐降低行驶中车辆的速度或使其停止;如果车辆已经停止,则使车辆固定不动。这些功能在 5.1.2 条中将详细说明。此系统包括控制装置输能装置和适当的制动器。
2.4 “控制装置”是指由驾驶员直接促动的零件,以传输供应制动或控制制动所需的能量。此能量可以是驾驶员的体力、来自驾驶员控制的其它能源的能量或这些能量的组合。
2.5 “传输装置”是指包括由在控制装置或制动器之间的元件组成,并把二者在功能上联接起来的装置。传输装置可以是机械式、液压式、电气式或混合式。当制动力来源于或者受到一个独立于驾驶员,但是由驾驶员控制的能源辅助时,系统中的储存能量也可以是能量传输的一部分。
传输装置可以分成为两个相互独立的部分:控制传输装置和能量传输装置。无论何时,在本法规中,只要单独使用术语“传输装置”,那么它同时指“控制传输装置”和“能量传输装置”。
2.5.1 “控制传输装置”是指由控制制动器运行的传输装置的部件组成的装置。它包括控制功能和必要的储存能量。
2.5.2 “能量传输装置”是指为使制动器实现制动而供给制动器必要能量的元件组成的装置。它包括制动器制动所必需的储存能量。
2.6 “制动器”是指产生阻止车辆运动的力的零部件。它可以是摩擦制动器(如果制动力是由车辆两个相对运动的零件磨擦产生),电气制动器(如果制动力是由车辆两个相对运动,但不接触的零部件的电磁作用产生),液压制动器(如果制动力是由车辆两个相对运动的零部件间的液体作用产生)或者发动机制动(如果传输到车轮上的制动力源于发动机制动作用的人为增加)。
2.7 “不同型号的制动系统”是指在下列主要方面不同的制动系统:
2.7.1 零部件具有不同的特性参数;
2.7.2 零部件由具有不同特性的材料制造;或零部件具有不同的几何形状或尺寸;
2.7.3 零部件不同的组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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