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号法规
关于动力驱动车辆的替代催化转化器认证的统一规定
本法规适用于准备用在 M 1 和N1 类动力驱动车辆上的用作替代件的催化转化器(1)。
下述定义适用于本法规:
• “原装催化转化器”指的是车型型式认证时所包含的催化转化器或催化转化器总成。在 83 号法规附录1 相关文件中给出了它们的型号。
• “替代催化转化器”指的是按照本法规得到认证的催化转化器或催化转化器总成,而不是上述 2.1 条中所定义的。
• “同类催化转化器”指的是在下述各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催化转化器。
(i) 载体的数目、结构及材料
(ii) 催化类型(氧化,三效…… )
(iii) 载体体积、前面积和载体长度之比
(iv) 催化剂材料成分
(v) 催化剂材料比
(vi) 蜂窝密度
(vii) 尺寸和形状
(viii) 热保护
见 83 号法规 2.3 条。
• “替代催化转化器的认证”指的是对一个准备在一个或多个规定车型上用作替代件的催化转化器就其对排放污染物的限制、噪声的限制以及对整车性能影响进行的认证。
(1) 本法规不适于准备用在装备了车载诊断(OBD)系统的M 1 和N1 类车上用作替代件的催化转化器。一旦 OBD 法规开始生效,将会重新考虑本法规的技术内容。
1.3 认证申请
• 应由生产厂或它授权的代表提交某种替代催化转化器的认证申请。
• 对于每种申请型式认证的替代催化转化器,应提交下述文件,一式三份:
• 与本法规 2.3 条中规定的全部特性一致的替代催化转化器图纸。
• 对准备使用替代催化转化器的一种或多种车型的描述。应注明表示发动机和车型特性的数字和/或符号。
• 替代催化转化器相对发动机排气歧管位置的描述及图纸。
• 表示认证标志所处位置的图纸。
• 认证申请人应向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提供以下内容:
• 按 83 号法规认证车型后,提供装备新的原装催化转化器的车辆(一辆或数辆)。经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同意后,由认证申请方挑选车辆。所选车辆应符合 83 号法规附录 4 中第 3 条的要求。试验车的排气净化系统不能有任何缺陷。必须修复或更换任何过度磨损的原装件或导致不正常排放的原装件。进行排放试验前应调整好车辆状况,使之达到制造厂的技术条件。
• 一个替代催化转化器的样品。该样品应带有申请人的商标和商品名称。其标志应清晰牢固,不易拭去。
1.4 认证
• 如果按本法规提交认证的替代催化转化器满足下面第 5 条的要求,即可接予这种替代催化转化器认证批准。
• 对每种认证批准的催化转化器分配认证号码。认证号码的前 2 位(当前是 00)表示签发认证批准时根据本法规最近所做的重大技术修改序号。同一缔约方不能给另一种替代催化转化器分配同样的号码。
• 按本法规对某种替代催化转化器所作的认证批准、认证扩展或认证拒绝应以通知书形式通报按本协议应用本法规的各缔约方。通知书须符合本法规附录 1 的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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