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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 ECE R48---照明及信号的安装要求
来源: | 作者:APT | 发布时间: 2024-10-11 | 38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照明和信号装置安装认证的统一规定

48 号法规

关于照明和信号装置安装进行认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在公路上使用的动力驱动车辆(有/无车体、不少于个车轮、最大设计行驶速度超过 25 km / h 的车辆)及其挂车的认证。不包括铁轨用车、农用车辆或森林拖拉机及公共汽车。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车辆认证”指从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数量及安装方式角度考虑,对某一类型车辆进行认证;

2.2 “从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角度衡量车辆类型”指在第 2.2.1 条~ 2.2.4 条中规定事项方面不存在本质上差异的汽车;

同样地,下列情形认为不属于“不同类型的车辆”:在第 2.2.1 条~ 2.2.4 条中规定范围之内存在差异,但并不因此而改变车灯的种类、代码、位置及几何能见度、本类型车辆中对所使用的近光光束的规定、装配有/无可选用车灯的车辆;

2.2.1 车辆的尺寸规格及外形;

2.2.2 设备数量及安装位置;

2.2.3 前照灯配置系统;

2.2.4 悬挂系统;

2.3 “横截面”指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相互正交的垂直面;

2.4 “空载车辆” 指无驾驶人员、乘务人员、乘客或其它物品载荷,但装有充足的燃料、备用车轮及其它常用工具的车辆;

2.5 “装载车辆”指装载着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载质量的车辆。并按附录 5 对装载状况进行规定的方法,将载荷分布在各轴之间;

2.6 “设备”指用于实施一项或若干项功能的 1 个或 1 套单元;

2.7 “灯具”指设计用于照明道路或向其它道路使用人员(车辆)发出光信号的装置。车尾牌照灯及回复反射器也属于灯具;

2.7.1 “灯丝灯泡的光源”:指灯丝本身。对于装配有若干根灯丝的车灯,每一根灯丝均应构成 1 个独立的光源;

2.7.2 “等效灯”:指具有相同的功能,并得到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灯具;在符合本法规有关要求的前提下,等效灯可具有与车辆认证批准中规定安装灯具不同的特性;

2.7.3 “独立灯”:指具有相互独立(分开)发光表面1、分立光源及分立灯体的车灯装置;

2.7.4 “组合灯”:指具有相互独立(分开)发光表面1、分立光源及共同灯体的车灯装置;

2.7.5 “复合灯”:指具有相互独立(分开)发光表面1、共同光源及共同灯体的车灯装置;

2.7.6 “混合灯”:指具有相互独立(分开)光源或在不同使用情况下作业的单一光源(例如:光学系统、机械结构及电气方面上存在的差异、全部或部分共有发光表面(1)和灯体的车灯装置;

2.7.7 “单一功能灯”:指用于实现单一发光功能或发出光信号功能的一个设备的零部件;

2.7.8 “可藏灯”:指在不使用时,可通过移动灯罩盖或车灯、或采用其它适当方法,将灯身部分或全部隐藏起来的灯具。术语“可隐(retractable)”专指那些通过自身移动隐入车身内部的可藏车灯;

2.7.9 “远光(主光束前照灯)灯”:指用于照明车辆行驶前方较远距离道路的灯具;

2.7.10 “近光灯”:指用于照明车辆行驶前方道路,并且不会对迎面来车的驾驶员及其它的道路使用人员造成眩目或不舒适感的灯具;

2.7.11 “转向信号灯”:指用于向其它的道路使用人员发出信号,表明车辆将向右或向左转向的灯具;也可参97 号法规的条款使用转向信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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