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号法规
机动车及其挂车回复反射装置(1)认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公路车辆使用的回复反射器。
2 定义(2)
用于本法规的定义如下:
指将光线按照与入射角相接近方向反射回去的一种反射。该特性在入射角发生较大变化时仍然适用。
2.2 “回复反射光学单元”指产生回复反射的光学部件组合。
2.3 “回复反射装置”指含有一个或多个回复反射光学单元的,可以使用的一个机构总成。
2.4 “回复反射装置发光面(3)”指回复反射光学单元的全部可见表面,在通常的观测距离下是一个连续表面。
2.5 “基准轴线”由回复反射装置确定的轴线,为光度测试和实际应用中发光角的基准线,如存在发光面,则基准轴同时称轴一致。
2.6 “基准中心”基准轴线与发光面的交点,由回复反射装置制造厂规定。
2.7 “偏离角”指基准中心与受光器中心连线和基准中心与光源中心连线之间的夹角。
2.8 “入射角”指的是基准轴与从基准中心到光源中心的连线之间的夹角。
2.9 “旋转角”指的是回复反射器从某一个给定的起始位置围绕其基准轴旋转过的角度。
(1)也叫回复反射器(Retro-reflector)
(2)技术术语引用了国际照明协会(ICI)的定义。
(3)也称作“光辐射面”。
2.10 “回复反射装置的角直径” 由回复反射器发光面可见区域的最大尺寸确定的由光源或接收器中心所形成的角度。
2.11 “回复反射装置的照度” 是在通过基准中心,垂直于入射光线的平面上测得照度的简称。
2.12 “亮度系数 (CIL)”指在给定方向上的反射强度除以给定发散角和旋转角下回复反射装置的照度所得的商。
2.13 本法规所用到的符号和单位在附录 1 中做了说明。
2.14 “回复反射装置” 型号的定义是根据认证申请时提交的样品及描述性文件给出的。如果回复反射器一个或多个与标准“回复反射光学单元”完全相同的光学单元构成,或者是一个安装左侧另一个装于右侧的对称结构,或者在不影响本法规要求特性的方面与标准“回复反射光学单元”有不同之处者,将它们视为同一型号的回复反射装置。
2.15 根据回复反射器的光学特性不同,将它们分成 3 类:IA 或 IB 类,IIIA 类和 IVA 类。
2.16 IB 类回复反射器是与不具有附录8 第1.1 所要求防水性的其他信号灯组合并集成在车身上的回复反射装置。
3 认证申请
3.1 回复反射器型号的认证申请,应由回复反射器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或其代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包含如下内容:
3.1.1 一式三份的图纸,应能从图纸上区分回复反射器型号。图纸上应清楚标注回复反射器在汽车上的安装位置。同时要在图纸上标明认证号和认证标志的打印位置及其与认证符号中圆圈的相对位置关系。
3.1.2 一份简要的回复反射器所用材料的技术说明。
3.1.3 厂家标称颜色的回复反射器样品。如果必要,说明固定方式,样品的数量按照附录 4 确定。
3.1.4 必要时,提交 2 个其他颜色的样品进行同时或后继的颜色扩展认证。
3.1.5 对于 IVA 类回复反射器,提交样品的数量按照本法规附录 14 规定处理,必要时说明固定方式。
。。。。。。
如果需要英文版或者中文版,请直接联系:apt@aptcertification,com 或者微信号 139581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