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拖车和半拖车清单及相关标准
1. SASO 2910 Trailer - General Requirements
拖车 - 一般要求
2. GSO 1780 Motor Vehicle - 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VIN) -Requirements
机动车-车辆识别号(VIN)-要求
3. GSO 1781 Motor Vehicles - 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
机动车-世界制造商标识
4. GSO 1782 Motor Vehicle- 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VIN) -Location And Attachment
机动车-车辆识别号(VIN)-位置和固定
B) 相关产品类别的HS代码列表
8716 Trailers and semi-trailers 拖车和半拖车
拖车和半拖车数据表
原图:
翻译版:
底盘号 | |||
制造商 | |||
制造国 | |||
型号 | |||
生产日期 | |||
最大轴重 | 轴1(千克) | 轴2(千克) | 轴3(千克) |
毛重(千克) | |||
宽(米) | |||
长(米) | |||
高(米) | |||
符合的SASO标准 | |||
特别说明 |
拖车和半拖车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所有本地制造或进口的拖车和半拖车;它不适用于为特定军事目的设计的拖车和半拖车,因为这些拖车和半拖车无法满足本法规的要求。
2. 目标
本技术法规旨在规定本法规范围内拖车和半拖车的基本要求,并确定供应商应遵守的合格评定程序,以确保这些产品的一致性,并保护道路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
3. 供应商义务
供应商在制造或进口拖车或半拖车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3/1 技术要求
供应商应遵守以下技术要求:
A) 满足附件(1)中规定的标准中规定的拖车或半拖车的尺寸和重量的技术要求。
B) 拖车和半拖车中使用的轮胎应具有GSO轮胎合格证书,并应符合标准的技术要求。
C) 拖车和半拖车底盘编号的技术要求:
1. 拖车或半拖车的底盘应根据本法规附件(1)中所示标准规定的编号系统进行编号。如果在当地制造拖车或半拖车,或进口任何没有底盘编号的情况下,进口底盘结构应根据原产国的编号系统保持其原始编号。
2. 拖车或半拖车的底盘编号应由制造商按照本法规附件(1)的要求冲压。
D) 后车牌技术要求
1. 拖车或半拖车的后部应根据附件(1)中所示标准中规定的尺寸安装牌照。
2. 拖车和半拖车的后车牌应提供白色照明,以便在不小于20米的距离处清晰可见。
3. 拖车和半拖车的后车牌灯照明应连接到前照灯和等候(停车)灯。
E) 照明和反光技术要求:
1) 停车灯和信号灯应与其在卡车、机车或轻型车辆中的对应灯同时工作。
2) 卡车和拖车、机车和半拖车或轻型车辆和轻型拖车之间的照明设备的链接和连接应允许组件在交通过程中完全移动。
3) 所有使用的电线都应进行隔离,并防止自然因素的负面影响。此外,在这些电线经过的地方,在不同道路上行驶时应受到保护,以允许进入这些区域进行维护和维修。
4) 宽度超过1.2米的拖车和半拖车应在每侧配备前后终端灯。这些灯应确定拖车或半拖车的总宽度,前提是这些灯包括以下要求:
• 为了便于夜间前后灯的能见度,距离不小于(300)米。
• 前终端灯的颜色应为深红色或白色,后灯应为深红色或红色。
• 终端灯的位置应与卡车的纵轴相同,最大高度应符合与拖车和半拖车的宽度、设计和操作以及灯的对称性相关的要求。
5) 拖车或半拖车应配备警示灯,前提是此类警示灯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 为了便于夜间侧面警示灯照明的可见性,距离侧面不小于(150)米。
• 高度不得超过地面两米。
• 侧面警示灯的前部和中部应为深红色,而后部应为红色。
6) 拖车或半拖车应安装侧面反射器,前提是此类反射器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 当光束聚焦在其上时,为了便于夜间在距离侧面不小于(150)米的距离处可见。
• 侧面反射镜的前部和中部应为深红色,而后部应为红色或深红色。
F) 拖车牵引技术要求:
1) 拖车应安装一个带紧固件的牵引三角板,用于卡车或带拖车的轻型车辆,前提是牵引三角板和紧固件应具有以下技术要求:
• 它们应足够坚固,能够承受荷载。
• 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固定。
• 卡车或车辆的牵引位置应以不会因牵引力而发生变形的方式支撑。
2) 拖车应通过一个或多个安全装置连接到卡车或轻型车辆的底盘或其延伸部分,以防止牵引三角丢失、断裂或失效时拖车分离,前提是这些装置包括以下技术要求:
• 不得与卡车或轻型车辆上的任何仪器相关联。
• 松动程度不得超过使卡车或轻型车辆正常旋转所需的程度。
• 最大拉力不得小于拖车总重量的两倍。
3) 拖车应配备一个工具,以便在拖车和卡车分离的情况下自动停止拖车。
4) 对于轻型车辆,轻型车辆和牵引轻型车辆的拖车的总重量不得超过3500 kg。
G) 侧面和后部护栏的技术要求:
1) 根据附件(1)中规定的要求,拖车和半拖车应配备后部和侧面保护屏障,以防止小型汽车进入其下方。
2) 拖车和半拖车的侧面和后部挡板应配备侧面反射器。
3/2 一般安全要求
A) 应在拖车和半拖车的后轮胎后面使用挡泥板,以防止石块、泥土或任何其他障碍物溅向从后面驶来的车辆。
B) 当半拖车的两个前支柱(提升腿)或行车拖车和起重装置组的负载超过最大总负载10%时,它们应能够承载半拖车和行车拖车。
C) 根据适用的法规和标准,负载超过750 kg的拖车和半拖车应配备制动器,以防止其在道路上停车时移动。
D) 如果卡车、机车或轻型车辆的侧视镜不允许从牵引位置清楚地看到拖车或半拖车,则应安装额外的后视镜。
E) 拖车和半拖车应配备应急设备(包括额外的轮胎)和拆卸和组装轮胎所需的工具,包括压力表。
3/3 管理要求
A) 总重量为500 kg的所有拖车和半拖车应与相关许可机构协调,采用沙特应用的车牌系统。
B) 拖车和半拖车在满足本法规要求后,应遵守沙特适用的车辆许可证制度。
C) 拖车和半拖车应根据沙特现行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年度定期检查。
D) 总重量超过750公斤的拖车和半拖车应获得交通部颁发的从事运输活动的许可证。
E) 拖车和半拖车的供应商应确保工厂拥有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该活动所需的许可证。
F) 此类国家工厂活动许可证的续期应在制造商满足适用管理规定和本技术法规条款的范围内进行。
G) 工厂应具备技术和管理能力,能够根据标准和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制造拖车和半拖车。
4. 标签
拖车和半拖车的底盘编号标签应具有以下要求:
4/1 标签应包括供应商名称和商业登记。
4/2 应在拖车正面或半拖车的左右两侧有显著特征并加盖(铭文)。
4/3 应放置在易于看到和接近的位置。
4/4 应采用铭文法(冲压、雕刻)或冲印或任何难以擦除或销毁的方法书写。
4/5 应使用英语书写,字母高度不小于(7)mm。
4/6 供应商应将合格数据标牌固定在拖车和半拖车底盘的前部,前提是这些标牌满足以下条件:
A) 由耐损坏的材料制成。
B) 以难以移除或破坏的方式固定。
C) 用阿拉伯语或英语书写,字母高度不小于(4.2)mm,以便于阅读。
D) 铭牌应包括本法规附件(2)所示格式中提及的数据。
5. 合格评定程序
5/1 负责在市场上投放产品的供应商应根据ISO/IEC 17067的合格评定模型(类型3)和附件
(3)中规定的要求,获得SASO批准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
5/2 认证机构应根据规定的模式实施合格评定程序,以确保满足本法规附件(1)中规定的技术法规和相关沙特标准的要求。
5/3 拖车和半拖车应附有技术文件,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A) 供应商(制造商/进口商)符合性声明,见附件(4)。
B) 风险评估文件。
C) 设计文件
D) 原产地证
5/4 供应商应与监管机构和市场监督机构合作,在需要时提供技术文件、合格证书和任何其他证明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
5/5 获得沙特质量标志或同等标志的拖车和半拖车应被视为符合本法规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