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318 - 序言]
II
(非立法法案)
法规
欧盟委员会法规 (EU) 2019/318
2019 年 2 月 19 日
修订法规 (EU) 2017/2400 和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指令 2007/46/EC,涉及重型车辆二氧化碳排放和燃料消耗的测定
(该法规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欧洲委员会,
考虑到《欧洲联盟运作条约》,
考虑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9 年 6 月 18 日关于重型车辆(欧六)排放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类型认证以及车辆维修和保养信息获取的(EC)第 595/2009 号法规,并对(EC)第 715/2007 号法规和 2007/46/EC 号指令进行了修订,同时废止了 80/1269/EEC、2005/55/EC 和 2005/78/EC 号指令(1),尤其是其中的第 4(3) 条和第 5(4)(e) 条,
考虑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7 年 9 月 5 日关于建立机动车及其挂车以及此类车辆所用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的批准框架的指令 2007/46/EC(框架指令),并特别考虑到其中第 39(7) 条,
鉴于:
(1) 欧盟委员会法规 (EU) 2017/2400 引入了一种通用方法,用于客观比较投放欧盟市场的重型车辆在二氧化碳排放和燃料消耗方面的性能。它规定了对影响重型车辆二氧化碳排放和燃料消耗的部件的认证,引入了用于确定和申报这些车辆二氧化碳排放和燃料消耗的模拟工具,并特别规定了成员国当局和制造商核实部件认证和模拟工具操作一致性的要求。
(2) 法规 (EU) 2017/2400 生效后的经验导致确定了重型车辆二氧化碳排放和燃料消耗测定的通用方法、模拟工具的操作、部件、独立技术单元和系统的认证以及模拟工具操作和部件、独立技术单元和系统认证一致性检查程序的几个方面需要澄清。这些澄清也对制造商根据指令 2007/46/EC 提供的信息产生影响。
(3) 委员会对必要澄清的技术和经济影响进行了评估。
(4) 改进客观比较重型车辆在二氧化碳排放和燃料消耗方面性能的通用方法应提高欧盟产业的竞争力,并提高重型车辆燃料消耗方面的市场透明度。
(5) 液化天然气(LNG)是重型车辆可用的柴油替代燃料。即将推出的创新基于 LNG 的技术的部署将有助于与柴油车辆相比进一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确保 LNG 被发动机测试程序涵盖,将 LNG 作为额外的参考燃料纳入发动机认证以确定重型车辆的二氧化碳排放和燃料消耗是适当的。
(6) 考虑到职业车辆(即用于货物运输以外目的的车辆)的特殊性是适当的。因此,这些车辆应归入现有车辆组内的特定子组,以区别于仅用于货物运输的车辆,其二氧化碳排放应根据专用任务配置文件确定。
(7) 明确界定那些由于其先进的动力系统(包括电动、混合动力电动和双燃料动力系统)目前无法使用现有模拟工具确定其二氧化碳排放或燃料消耗的车辆也是适当的。为确保对这些车辆的市场渗透率有良好的了解,应提供特定程序以便明确识别这些车辆及其各自的动力系统。
(8) 为实现二氧化碳减排,新生产的重型车辆的二氧化碳排放应符合根据法规 (EU) 2017/2400 确定的值。因此,除法规 (EU) 2017/2400 中已经规定的程序外,还应使用道路验证测试程序来验证模拟工具操作和对二氧化碳排放和燃料消耗有影响的部件、独立技术单元和系统的认证的一致性。验证测试程序应由制造商进行,并由批准机构核实。
(9) 批准机构应为与部件、独立技术单元或系统的二氧化碳排放和燃料消耗相关特性的认证以及模拟工具的操作有关的任何系统性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包括在验证测试程序中车辆故障调查过程中发现此类违规行为时。如果批准机构在车辆测试失败的情况下未发现部件、独立技术单元或系统的二氧化碳排放和燃料消耗相关特性的认证或模拟工具的操作存在违规行为,则委员会应能够检查模拟工具的潜在故障。
(10) 在验证测试程序期间,应在道路上测量重型车辆的车轮扭矩、发动机转速、挂挡和燃料消耗,接近模拟工具任务配置文件,并与模拟工具计算的燃料消耗进行比较。对于成功通过验证测试程序,计算的燃料消耗应在一定公差范围内与测量的燃料消耗相对应。
(11) 通过物理测试对数值模拟结果进行系统验证是欧洲类型认证立法中的一个新概念。因此,将对基础验证测试程序进行评估,以考虑可能的改进。因此,应授权委员会和批准机构从制造商处收集验证测试程序的结果并进行评估。
(12) 为确保批准机构和制造商有足够的时间适应新规定,使用道路验证测试程序验证新车辆二氧化碳排放和燃料消耗的义务应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适用。
(13) 根据法规 (EU) 2017/2400 确定的属于车辆组 4、5、9 和 10 的车辆的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应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 (EU) 2018/956 从 2019 年开始进行监测。因此,重要的是确保本法规中对法规 (EU) 2017/2400 的修订立即生效,以便能够为法规 (EU) 2018/956 所涵盖的所有相关车辆收集可靠的二氧化碳排放数据。
(14) 本法规中规定的措施符合机动车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 1 页(第 1 点之前的序言)
(1) OJ L 188,2009 年 7 月 18 日,第 1 页。
(2) OJ L 263,2007 年 10 月 9 日,第 1 页。
(3) 欧盟委员会法规 (EU) 2017/2400,2017 年 12 月 12 日,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 (EC) No 595/2009 关于重型车辆二氧化碳排放和燃料消耗的测定,并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2007/46/EC 和欧盟委员会法规 (EU) No 582/2011(OJ L 349,2017 年 12 月 29 日,第 1 页)。
第 2 页(第 13 点)
(4)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 (EU) 2018/956 关于新重型车辆二氧化碳排放和燃料消耗的监测和报告(OJ L 173,2018 年 7 月 9 日,第 1 页)。
已通过本法规:
[2019/318 - 条款]
第 1 条 - 对法规 (EU) 2017/2400 的修订
对法规 (EU) 2017/2400 作出如下修订:[按指示修订的文本]
第 2 条 - 对指令 2007/46/EC 的修订
[按指示修订的文本]
第 3 条 - 生效和适用
本法规应在其在《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三天生效。
第 2 条应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适用。
本法规应全部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2019 年 2 月 19 日于布鲁塞尔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