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是东南亚联盟(简称东盟)10 国中,汽车工业最为发达的国家(相比较另一汽车工业发达的东盟国家:泰国,马来西亚有较为发达自主汽车产业,而泰国基本上为外国品牌的组装或生产基本)。
马来西亚是东南亚联盟(简称东盟)10 国中,汽车工业最为发达的国家(相比较另一汽车工业发达的东盟国家:泰国,马来西亚有较为发达自主汽车产业,而泰国基本上为外国品牌的组装或生产基本)。由于马来西亚是“老牌”的英国殖民地,因此在对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和技术法规上,一直沿用借鉴原英国的旧模式(由于英国是欧盟的正式成员,因此随着欧盟对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和技术法规的统一,英国原有的模式和法规体系早已在英国本土转换为欧盟统一的模式和法规体系,旧有的模式在英国原海外殖民地国一直在广泛使用或具有深远影响力)。直到最近两年,马来西亚开始大幅度、深入地改革其原有的汽车产品准入管理体制和技术法规体系,全面采用 ECE 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并在汽车产品准入管理体制上采取与国际通行惯例的车辆型式批准体制。
1. 汽车产品准入管理的部门
马来西亚在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上的具体负责部门为马来西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在国际交流中,常常将其简称为“路运局”,该司专门设有汽车工程处具体开展相关工作。由道路运输司牵头,会同马来西亚其它与汽车产业及产品管理相关的其它政府机关,针对车辆的市场准入管理专门成立了“马来西亚国家型式批准委员会”,以确保对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和参加 WP29 工作、履行联合国《1958 年协定书》和《1998年协定书》缔约方的相关义务与职责能顺利进行。
马来西亚国家型式批准委员会的主席由马来西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司长担任,秘书处设在道路运输司汽车工程处,该委员会的组成部门除了马来西亚运输部和下属的道路运输司外,还包括如下相关部门:
(1) 马来西亚标准与工业研究院,简称为 SIRIM,该机构是马来西亚专门负责产品认证的机构(大部分为自愿性认证,也有少部分为涉及安全、环保领域的强制性认证),通过SIRIM 认证的产品粘贴SIRIM 认证标签,表示产品满足马来西亚相关的标准要求;
(2) 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简称为 MITI,该部门主要负责国际贸易与工业(包括汽车产业)发展,包括战略规划、具体的管理、监督和相关立法工作,马来西亚的汽车产业政策即由该部门负责制定发布;
(3) 马来西亚环境部,涉及汽车的污染与噪声的控制;
(4) 马来西亚标准局;
(5) 马来西亚道路安全研究所,简称为 MIROS,该研究所成立于 2007 年 1 月 1日,主要针对车辆(主要包括汽车、摩托车)使用的安全性(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工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技术法规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建议,同时开展车辆安全的相关宣传、培训工作;
(6) PUSPAKOM,马来西亚的车辆检验机构,被马来西亚政府授权开展“道路运输法”中规定的强制性车辆检验工作;
(7) KDRM,马来西亚海关;
(8) KPDN,马来西亚国内贸易部。
2. 马来西亚汽车产品认证和批准流程
根据马来西亚的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从 2005 年 1 月 1 日开始,要求所有进入马来西亚市场的新车型必须通过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的型式试验和批准。完成整个型式批准流程的周期最少为 20 个工作日。
马来西亚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通过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如下的特点:
(1) 国家型式批准委员会的权力和作用越来越大,最终必须得到该委员会的批准,车辆才能获得型式批准;
(2) 企业在申请车辆型式批准时,在申请材料中自己应列明所使用或满足的技术法规;
(3) 完全按照 ECE 汽车技术法规(ECE R.E.3)和欧盟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 2007/46/EEC 进行划分和定义,即将车辆划分为 M、N、O 和 L类;
(4) 马来西亚汽车型式批准制度的发展方向已明确在制度中将采用 ECE 单项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马来西亚签署了联合国 WP29 的《1958 年协定书》,因此对于所有满足该协定书框架下的 ECE 法规,已获得 ECE 型式批准,带有 E 标志的汽车零部件和系统,马来西亚予以承认,视同其符合马来西亚自身的技术法规和标准(MS 标准),可直接进入其市场。对于其它国家的整车型式批准,如果其单项项目满足 ECE 法规要求,则同样承认该整车批准。
马来西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和国家型式批准委员会共同进行对车辆产品型式批准的审核,对通过型式认证的车辆产品颁发型式批准证书,证书原件交申请者,另外复件将送交马来西亚的车辆注册部门和车辆信息 IT 部门,将通过型式批准的车辆产品的车型号及相关信息录入政府的计算机数据库中。
马来西亚不仅在汽车产品的市场前期准入管理上全面采用ECE 汽车技术法规和型式批准制度,同时为了强化汽车产品入市后的管理,还对汽车产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了完整的召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