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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 ECE R51---四轮噪声
来源: | 作者:APT | 发布时间: 2024-10-11 | 12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关对四轮以上汽车就其噪声排放认证的统一规定

51 号法规

有关对四轮以上汽车就其噪声排放认证的统一规定


适用范围

本法规包含与四轮(包括四轮)以上汽车噪声排放的有关条款。

定义

仅适用于本法规。

2.1 “车辆认证”指的是一个车型就其噪声的认证。

2.2 “车型”指的是在下述基本方面没有差异的一类汽车。

2.2.1 车身形状或材料(特别是发动机舱及隔声材料);

2.2.2 车辆长度和宽度;

2.2.3 发动机型式(强制点燃或压燃,二冲程或四冲程,往复式或旋转活塞,气缸数和容量,化油器或喷射系统的数量和型号,气门布置,额定最大功率和相应发动机转速,或电机型式;

2.2.4 变速器系统、档位数和速比;

2.2.5 在下述 2.3 2.4 条中定义的降噪装置; 

2.2.6 虽然有 2.2.2 2.2.4 条款,M 1 和N (1)类以外的装备同类发动机和/或总速比不同的车辆也可看作是同类型汽车。然而,如果上述差异导致不同试验方法时,这些差异将被视作一种车型的改变。


2.3 “降噪装置”指的是一整套限制汽车及排气系噪声的必要部件。

2.4 “不同型式的降噪装置”指的是在下述基本方面不同的降噪装置。

2.4.1  4.1 条中规定的零部件其商品名称或商标不同;

2.4.2 部件材料不同或其形状和尺寸不同。改变电镀(比如镀锌或镀铝等)不被认为是不同的型式;

2.4.3 至少一个部件的工作原理不同;

2.4.4 零部件装配方式不同;

2.4.5 进气和/或排气消声器的数量不同。

(1) 与汽车构造的联合决议的定义相一致(R? E? 3)(TRANS/SC1/WP29/78/修正本 3,附录 7)(又见本法规附录 4)

2.5 “降噪系统部件”指的是构成降噪系统的一个构件。这些部件特指:排气管、膨胀室、消声器本体。

2.5.1 只有当其存在对于保证符合规定的声级限值是必要的,才将空气滤清器视为一个组件。

2.5.2 排气歧管不视为降噪系统的组件。

2.6 “最大质量” 指汽车制造厂公布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该质量可能比国家行政部门授权的最大质量大)。

2.7 “发动机功率”指的是按 UN/ECE 85 号法规,ECE 方法测量的发动机功率,单位是 KWECE

认证申请

3.1 对某一车型就其噪声的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厂或其正式指定的代表提出。

3.2 同时要附带下述文件,一式三份。

3.2.1 对车型就上述 2.2 条提到的项目所作的说明。识别发动机和汽车型式的数字或符号应予以规定。

3.2.2 构成降噪系统的带正式标识的零件清单。

3.2.3 降噪系统装配图以及表明在车上安装位置的图纸。

3.2.4 每个组件的零件图,要保证容易识别,容易定位,并包括所有材料的技术条件。

3.3  2.2.6 条提到的情况下,由进行认证试验的技术检验部门与整车制造厂一道挑选一个代表该车型的车

辆。该车应满足长度最短,在行驶状态下质量最小,并符合附录 3 3.1.2 3.2.3 条的要求。

3.4 如果进行认证试验的技术检验部门要求的话,汽车制造厂还要提供一套降噪系统样品,以及一台发动机,该发动机至少在气缸容积以及最大额定功率方面与装到型式认证车辆上的发动机相同。

3.5 在批准型式认证之前,主管部门应核实制造商是否有可靠的措施来保证有效地控制生产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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