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9 号法规
关于对压燃式发动机(C.I.)、天然气发动机(NG)、使用液化石油气(LPG) 为燃料的强制点燃式发动机(P.I.)以及装备 C.I.、NG 发动机和以 LPG 为燃料的 P.I.发动机的汽车就其发动机产生的排气污染物进行认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驱动设计车速超过 25km/h(1)以及总质量超过3.5t(2)的M 1 类的 M2,M 3,N1,N2 和 N3 类汽车的 C.I.和 NG 发动机以及以 LPG 为燃料的P.I.发动机的气态和微粒污染物的排放。
2 定义和缩写
本法规采用下列定义和缩写。
2.1 “车辆认证”指的是就发动机的气态和微粒污染物的排放水平认证一种车型;
2.2 “发动机认证”指的是就气态和微粒污染物排放水平认证一种发动机型式;
2.3 “压燃式发动机(C.I.)”指的是按压燃原理工作的发动机(如柴油机);
2.4 “天然气发动机”指的是以天然气(NG)为燃料的发动机;
2.5 “发动机型式”指的是与本法规附录 1 中定义的发动机特性的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同一类发动机;
2.6 “车型”指的是与本法规附录 1 中规定的发动机和整车特性的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同一类车辆;
2.7 “气态污染物”指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假定碳氢比压燃式发动机为 1:1.85,天然气发动机为 1:3.76,液化石油气发动机 1:2.61)和氮氧化物(用二氧化氮 NO2 当量表示);
2.8 “微粒污染物”指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经空气稀释后,其温度不超过 325K(52℃),在规定的过滤介质上收集到的所有物质。
2.9 “净功率”指在试验台架上,在曲轴末端得到的功率“ECE kW”,即按照 ECE 道路车辆内燃机的功率测量方法(3)在曲轴末端或其等效部件上测得的功率。
(1) 与一致性决议 R.E.3 一致,见附录 7(TRANS/WP.29/78/修订本 1/修正 2)。
(2) 如果 N1、N2 类以及M2 类动力驱动车辆使用的发动机按照 83 号法规认证,则它们不按本法规认证。
(3) 如 85 号法规所述。
2.10 “额定转速” 指的是制造厂在其销售和维修文件中规定的、调速器所允许的满负荷最高转速,如果发动机不带调速器,则指制造厂销售和维修文件中规定的发动机最大功率工况时的转速。
2.11 “负荷百分比”是在发动机某一转速下可得到的最大扭矩的百分数。
2.12 “最大扭矩转速”指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发出最大扭矩时的转速。
2.13 “中间转速”若最大扭矩转速在额定转速的 60%~75%时,指最大扭矩转速,其他情况时指额定转速的60%。
2.14 缩写和单位
P kW 实测净功率
CO g/kWh 一氧化碳排放量
HC g/kWh 碳氢化合物排放量 NOX g/kWh 氮氧化物排放量 PT g/kWh 微粒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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