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 号法规
关于装有临时备用车轮/轮胎车辆认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装有临时备用总成的 M 1 类机动车辆(乘用轿车)的认证。
2 定义
适用于本法规。
2.1 “车辆认证”是指装有供临时使用的专门的备用车轮和轮胎的一种车型的认证。
2.2 “车辆型式”是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明显差异的车辆。
2.2.1 车辆最大轴负荷,如 2.10 条款之规定。
2.2.2 临时备用总成的类型和基本特性。
2.2.3 驱动方式(前轮驱动、后轮驱动、四轮驱动)。
2.2.4 悬架。
2.2.5 制动系统。
2.2.6 车轮尺寸/轮胎尺寸。
2.3 “车轮”是指由轮辋和挡圈组成的完整的车轮。
2.4 “临时备用车轮”是指与装在该车型上的标准车轮不同的一种车轮。
2.5 “临时备用轮胎” 是指与装有供正常行驶的任何一种车轮上的轮胎不同的一种轮胎,只是准备在限制行驶下供临时使用。
2.6 “总成”是指车轮和轮胎的装配部件。
2.7 “标准总成”是指装在该车轮上能够正常行驶的一种总成。
2.8 “备用总成”是指标准总成发生故障时,用来更换标准总成的一种总成。备用总成有以下两种。
2.8.1 “标准备用总成”是指与该车型标准总成相同的一种总成。
2.8.2 “临时备用总成”是指与该车型的标准总成在主要特点方面(如:它们的尺寸限值、功能、使用状况和结构)不同的一种总成。它是按第 5 条款所规定的限制状况下临时使用的。临时备用总成可有下面四种类型。
2.8.2.1 Ⅰ型
该总成由与标准车轮相同的车轮和与标准轮胎在主要特点(如:尺寸、结构)方面不同的轮胎组成;该总成安装在车辆上,轮胎充气到规定压力供临时使用。
2.8.2.2 Ⅱ型
该总成由主要特点与标准总成都不同的车轮和轮胎组成,同时将该总成装在车辆上,并将轮胎充气到规定压力供临时使用。
2.8.2.3 Ⅲ型
该总成由与标准车轮相同的车轮和主要特点与标准总成不同的轮胎组成,同时将该总成装在车辆上,并且轮胎不充气。
2.8.2.4 Ⅳ型
该总成由主要特点与标准总成都不同的车轮和轮胎组成,将该总成装在车辆上,并且轮胎不充气。
2.9 “最大质量” 是指制造厂家所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该质量可以高于国家管理部门所规定的允许最大质量)。
2.10 “最大轴负荷”是由制造厂家标明的,是一个轴两端轮胎或胎面与地面接触之间总垂直力的最大值,它可由该轴所承受的车辆质量推算出来;该轴负荷可以高于国家管理部门审定的轴负荷。轴负荷的总和可以大于该车的总质量。
2.11 “性能参数”是指由车轮和轮胎尺寸参数来表示的与性能有关的参数(如:直径、宽度、外径),以及将该总成装配到车辆上的有关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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