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法规的该条内容不符合现在的国际规则,国际规则不允许使用第 25 类清洗液存储器的前照灯清洗器。
(2) 前照灯清洗器在清洗液的使用、清洗周期、或者部件安装等方面的不同,只要按照本法规认证试验部门的认证,不视其为不同型号。同时如果前照灯仅仅是使用的灯泡不同,或设计用于左侧交通或右侧交通,或灯光颜色不同,以及不影响前照灯清洗器效能的部件上的差别也不视为不同型号的前照灯清洗器。
2.5 “储液器”指适当的储液容器,用于储存清洗液的前照灯清洗器部件。
2.6 “清洗效果”指测试时清洗后的光强与它非常清洁时光强的百分比。
2.7 “清洗周期”指执行下列第 7 条要求内容的周期,其中包括预处理时间。
3 认证申请
3.1 前照灯清洗器型号申请由制造厂或其代理人提出。
3.2 前照灯清洗器车型的申请由其车辆制造厂或其代理人提出。
3.3 申请材料应附有下述文件并一式三份,它们应能说明所申请前照灯清洗器所适用的前照灯型号或产品认证号以及前照灯的形状和尺寸。
3.3.1 图纸应详尽说明前照灯在汽车上的安装,前照灯与清洗刷、喷嘴或相应部件之间的关系。认证标志的打印位置及所使用的清洗方法,前照灯发光面与清洗器的关系也应在图上明确地说明。
3.3.2 如只清洗前照灯散光玻璃的一部分,应说明清洗器所能用于的前照灯型号或其认证号;如要求清洗前照灯整个散光玻璃,应说明灯的主要尺寸(散光玻璃的直径曲率半径)。
3.3.3 一个部件列表,说明前照灯清洗器的组成部件(如:泵、喷嘴、阀门、发动机和刷子)。
3.3.4 对清洗周期的长度、清洗周期内消耗的清洗液量以及清洗液容器的最小容积等作一个简短描述。
3.3.5 一个带有相关前照灯如第 3.3.1 条所述已安装好的前照灯清洗器样品应在安装合理的台架上,或能代表申请车型的车辆上,要求前照灯清洗器能正常操作。
3.3.6 一个完整前照灯清洗器的所有零部件。
3.3.7 如果申请的是前照灯清洗器,应说明其安装方法。
3.3.8 如果要求认证试验部门做认证试验,还应提交进一步的技术文件和检验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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