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 号法规
对发出非对称近光光束及远光光束的
机动车辆卤素封闭光束型(HSB 单元)前照灯认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1)
本法规适用于装玻璃配光镜或塑料材料配光镜的汽车前照灯。
2 定义
适用于本法规。
2.1 “卤素封闭光束型(HSB 单元)前照灯单元”:指由下列部件组成的前照灯:一个由玻璃、金属或者其它材料制成的反射镜、一套光学系统以及一个或者若干个卤素光源元件。上述各个部件必须有机的装配使用,并且不可随意拆除,致使 HSB 单元彻底不能使用,例如:
2.1.1 如果该单元只能够发出远光光束,归为“类型 1”单元;
2.1.2 如果该单元只能够发出近光光束,归为“类型 21”单元;
2.1.3 如果使用者可以对前照灯发出光束(远光光束或者近光光束)进行选择,归为“类型 22”单元;
2.2 “配光镜”:指前照灯的最外层部件,通过照明表面传播光线;
2.3 “镀膜(保护层)”:指在配光镜的最外层表面上镀上一层或者多层某种材料;
2.4 “不同类型的 HSB单元”:指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的单元:
2.4.1 前照灯商标或者名称;
2.4.2 前照灯的光学系统特性;
2.4.3 前照灯的某些附件可以利用光线的反射效应、折射效应、吸收效应,来改变光学效果;或者在前照灯使用时,通过元件变形来改变车灯的光学效果(变光束效应)。通过增减过滤装置可以改变光束的颜色,但是并不影响光束的分布;
2.4.4 额定电压;
(1) 本法规不禁止采纳该法规的缔约方将HSB 单元与塑料材料配光镜(认证标志为“PL”)(带有一个机械式前照灯清洁设备(擦拭器))组合使用。
2.4.5 灯丝形状;
2.4.6 所发出光束类型(远光光束、近光光束或者二者皆有);
2.4.7 构成配光镜的材料以及镀膜材料(如果有)。
3 认证申请
3.1 由产品商标的所有者或者其授权的代理部门提交申请。该申请中需要说明:
3.1.1 HSB 单元是否能够发出远光光束或者近光光束,或者发出两种光束;
3.1.2 如果前照灯能够发出近光光束,则应说明其是针对双侧通行规则设计的,还是只针对其中某一侧通行规则设计的。
3.2 每一项申请中均需要附加以下内容:
3.2.1 按照 1:3 的比例绘制 HSB 单元以及交叉部位的正视图,使得 HSB 单元的标志清晰可辨(其中包括配光镜模具的一些细节)。在产品正视图以及侧视图上按照 2:1 的比例绘制灯丝及(阳、阴极)护罩;图纸上必须标明与圆形认证标志有关的认证号以及附加符号的位置。
3.2.2 一份简要的技术说明;
3.2.3 样品件如下:
3.2.3.1 发出无色光的 HSB 单元:5 个样品件,
3.2.3.2 发出有色光的 HSB 单元:2 个发有色光的样品件,5 个类型相同的发无色光的样品件;只有在配光镜或者过滤器无色的情况下,两组样品件的类型方可不同,
3.2.3.3 发出有色光的 HSB 单元与发出无色光的 HSB 单元的区别在于:二者发出光的颜色不同;两组单元均符合下面第 6 条、第 7 条以及第 8 条的有关要求;只需要 1 个发有色光的 HSB 单元样品件,就可以实施下面第 9 条中所描述的检测。
3.2.4 制造配光镜的塑料材料的检测,有关说明如下:
3.2.4.1 13 片配光镜。
3.2.4.1.1 其中 6 片由另外 6 个塑料材料样品件代替,样品件说明:每一片规格至少为60×80mm,外表面为平面或者凸面,中部为一块规格至少为 15×15mm 的足够平的表面(曲率半径不小于 300mm)。
3.2.4.1.2 按照批量生产的工艺规范,加工上述配光镜元件或者塑料材料样品件,
3.2.4.2 按照制造方的说明,将配光镜装配上 1 个反射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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