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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 ECE R28---声音
来源: | 作者:APT | 发布时间: 2024-10-09 | 15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声音警告装置及有关其声音信号认证的统一规定

28 号法规

关于声音警告装置及声音信号认证的统一规定

 

 

适用范围

此法规适应于:

1.1 用直流或交流电或压缩空气驱动的声音警告装置(AWD(1)该装置安装在除机动脚踏两用车(L1  L2型)以外的 L3 L5, M N 型汽车上。(2)

1.2 汽车的声音信号在 1.1 条中列出。(3)

I 声音警告装置


定义

就本法规而言,不同“类型”的声音警告装置(AWD)应在下列方面与别的声音警告装置有着本质的不同。

2.1 商标

2.2 工作原理

2.3 供电类型(直流或交流

2.4 设备的外形

2.5 膜片的形状和直径

2.6 声音出口的形状和类型

2.7 额定声音频率或频率

2.8 额定供电电压

2.9 直接提供给装置的外部压缩空气源的额定工作压力

(1) 由几个声音出口通过一单独的能量单元触发的声音报警装置被认为是一个声音报警装置。

(2) 在统一的法规中被定义(R.E.3

(3)  有几个单元组成的,每一个发出一声音信号且同时有一单独的控制触发器操纵的声音报警装置被认为是一声音报警系统。


2.10 声音警告装置主要用于:

2.10.1 功率小于或等于 7KW 的摩托车(Ⅰ类

2.10.2 M N 型车辆及功率大于 7KW 的摩托车(Ⅱ类

认证申请

3.1 声音警告装置认证的申请由标志的所有者或他授权的代理人提交。

3.2 在提交申请的同时,还必须提交下列细节文件,并且一式三份。

3.2.1 声音警告装置的说明,应特别注意第 2 条所涉及的那些内容。

3.2.2 用图形表示的警告装置截面的内部构造。

3.2.3 各生产部件的列表,注明其标志、材料。

3.2.4 所有生产部件的详图,在图上应指明认证号标志的位置。

3.3 另外,提交申请的同时,还必须提供两件该警告装置的样品

3.4 有资格的认证部门在认证批准前将认真核查有无满意的管理措施,以确保有效控制生产一致性。

标志

4.1 提交认证的声音警告装置样品应有生产者的标志,此标志必须清晰、易认、耐久。

4.2 每一样品应有足够的面积标注认证标志,标志的地方在第 3.2.2 条的零件图中已标明。

认证

5.1 如果提交的样品符合下面第 5 6 条的认证规定,此警告装置的认证将被批准。

5.2 对于每种通过了认证的产品,将指定一认证号。其前两位数字(目前 00 指此法规原始版)表示在认证签发时对法规进行的最近主要技术修改的修正系列号。同一签订方不允许对不同的声音警告装置类型给予一个相同的认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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