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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 ECE R26---外部凸出物
来源: | 作者:APT编辑转发,来源中汽中心 | 发布时间: 2024-10-09 | 1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车辆就其外部凸出物认证的统一规定

26 号法规

关于车辆就其外部凸出物认证的统一规定

 

 

适用范围

1.1 本法规适用于 M 1 类型车辆(1)的外部凸出物。本法规不适用于外后视镜或拖曳装置。

1.2 本法规的目的是减少在碰撞事故中由于车身冲撞或刮擦而对人体带来伤害的危险性或严重性。这点在车静止和运动两种情况时均奏效。

定义

在本法规中:

2.1 “车辆认证”指车型就其外部凸出物的认证:

2.2 “车辆类型”指在类似于外表面的形状或材料等必要方面没有差异的机动车类型:

2.3 “外表面” 指车辆覆盖件的可见表面,包括发动机罩,行李箱盖,车门,翼子板,顶盖,照明和灯光信号装置等:

2.4 “地板线”是指如下述确定的线:将一高度不限、半角 30°具有垂直轴线的圆锥体连续放置在满载车辆周围,圆锥体应连续且尽可能低地接触车辆外表面。地板线即是这些接触点的几何轨迹。确定底线时,不必考虑起重器支撑点、排气管或车轮的因素。车轮上的拱形间隙可假想成填平后所形成的连续光滑表面。在确定汽车两端的底线时,应考虑保险杠。对某一具体车型,锥体接触点可能在保险杠的端头或在保险杠下面的车身板件上,如果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接触点,应取下面的接触点来确定底线。

2.5 “曲率半径”是指与考查部件圆形结构最相似圆弧的半径。

(1) 正如在车辆结构(R.E.3)(文件 TRAN/SCI/WP29/78/修正 3.统一法规的附录 7 中定义。

2.6 “满载车辆” 指装载至最大允许额定质量的车辆。装备液气式、液压或气压悬挂装置,或者根据负荷自动进行调整装置的车辆,应该在由制造厂所规定的正常运行条件下的最不利状况的情况下进行试验。

2.7 “车辆最外边缘”,在车身侧面部分,是指与车辆的中心纵向平面平行且与汽车两侧最外边缘相切的两平面;在车身前后两端,是指与汽车的正交横向平面平行且与前、后最外边缘相切的两平面。在确定汽车最外边缘时,不考虑以下凸出物:

2.7.1 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及轮胎气门嘴;

2.7.2 可能装在车轮上的任何防滑装置;

2.7.3 外后视镜;

2.7.4 侧面转向指示灯、示廓灯、前后(侧)示廓灯以及驻车灯;

2.7.5 装在汽车前、后段保险杠上的零件,以及拖曳装置和排气管。

2.8 “车身板件部件的凸出物尺寸”指由本法规中附录 3 中的第 2 条所述方法所确定的尺寸。

2.9 “车身板件标定线”指按照本法规附录 3  2.2 条所述的测量方法,用一球体对车身某一板件表面测量时,通过最初与最后位置的两球心的连线。

认证申请

3.1 车型就其外部凸出物的认证申请。

3.1.1 车型就其外部凸出物的认证申请应该由车辆制造厂或其正式指定的代理人来提交。

3.1.2 申请时应附有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3.1.2.1 在与车辆竖直纵向中心平面成 30°~45°方位所拍摄车辆前、后和侧面部分的照片;

3.1.2.2 保险杠的尺寸图,如果需要的话,还可提交:

3.1.2.3 某些外部凸出物的图和 6.9.1 条中提到的外表面的某些部分的图(如果有

3.1.3 应将待认证车型的样品提交给负责进行认证试验的检验机构。应前述检验机构的要求,所用材料的某些样品和某些部件同样应予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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