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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 ECE R25---头枕
来源: | 作者:APT编辑转发,来源中汽中心 | 发布时间: 2024-10-09 | 1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头枕(不论其是否与座椅连为一体)认证的统一规定

25 号法规

关于头枕(不论其是否与座椅连为一体)认证的统一规定

 

 

适用范围

1.1 本法规适用于下述第 2.2 条规定的头枕型式之一(1)

1.1.1 它不适用于安装在折叠座椅、侧向座椅和后向座椅上的头枕。

1.1.2 它适用于本法规第 2.2 条规定的头枕型式的座椅靠背部分。

定义

在本法规中:

2.1 “车辆型式”是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一类动力驱动车辆:

2.1.1 组成乘员空间的车身部分的内部尺寸和轮廓;

2.1.2 座椅的型式和尺寸;

2.1.3 头枕固定装置的型式和尺寸。如果头枕直接与车身相连,则还包括车辆上与头枕相连的车身部分的形式和尺寸。

2.2 “头枕” 是指用于限制成年乘员头部相对于其躯干后移,以减轻在发生碰撞事故时颈椎可能受到的损伤程度的装置:

2.2.1 “整体式头枕”是指由靠背上端部分形成的头枕。若满足第 2.12.2 条和第 2.12.3 条规定的头枕仅能用工具将其从座椅或车身结构上拆下来,或利用将座椅外罩全部或部分拆下来的方法将其拆下来的话,则亦为整体式头枕;

2.2.2 “可拆式头枕”是指采用插入或固定的方式与座椅靠背相连且可以与座椅分开的头枕;

2.2.3 “分体式头枕”是指采用插入或固定的方式与车身结构相连且完全与座椅分开的头枕。

(1) 符合第 17 号法规的 M1 类型车辆头枕不需再受本法规的限制。

2.3 “座椅型式”是指座椅尺寸、框架或衬垫无差异的一类座椅。允许其表面和颜色不同。

2.4 “头枕型式”是指头枕尺寸、框架或衬垫无差异的一类座椅。允许其表面、颜色和蒙皮不同。

2.5 “基准点H ”)见本法规附录 3是指代表人体的三维 H 点装置的躯干相对于大腿的理论转轴与座椅纵向垂直平面的交点。

2.6 “基准线”是指位于代表 50 百分位成年男性重量和尺寸的或具有相应特性的试验用人体模型上的直线。该直线通过人体腿部与臀部交点和颈部与胸部交点。为确定座椅 H 点,在本法规附录 3 中的三维 H 装置上画出了基准线。见该附录附件中图 1

2.7 “头线”是指通过头部质心和颈部与胸部交点的直线。当头部处于自然状态时,头线应与基准线重合。

2.8 “折叠座椅”是指偶尔使用,而平时折叠起来的辅助座椅。

2.9 “调节装置”是指能将座椅或其部件的位置调整到适应乘员乘坐姿态的装置。该装置应有如下功能:

2.9.1 纵向位移;

2.9.2 垂直位移;

2.9.3 角位移。

2.10 “位移装置”是指为便于乘员的出入,使座椅或其部分旋转或移动的装置,它无固定的中间位置。

认证申请

3.1 头枕型式的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厂或其正式指定的代理人提出。

3.2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3.2.1 头枕的详细说明。特别要说明衬垫材料的性能和材质,必要时还包括头枕与所装座椅型式相连的固定装置的尺寸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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