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压燃式发动机有关可见污染物排放,已认证压燃式发动机在机动车辆上安装 的型式、装未认证压燃式发动机的机动车辆产生的可见污染物排放、压燃式发动机功率测量认证的统一规定

24 号法规
关于压燃式发动机有关可见污染物排放、已认证压燃式发动机在机动车辆上安装的型式、装未认证压燃式发动机的机动车辆产生的可见污染物排放、压燃式发动机功率测量认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1.1 本法规适用于:
1.1.1 第 I 部分
安装在车辆上的压燃式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1.1.2 第 II 部分
按本法规第 I 部分型式认证已批准的压燃式发动机在车辆上的安装。
1.1.3 第 III 部分
安装了按本法规第 I 部分单独进行型式认证的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1.2 当只有压燃式发动机的输出功率被测量的时候,本法规第二个部分是适用的欧洲经济委员会试验程序。
2 第 I、II、III 部分通用的定义
2.1 对于本法规来说,下面定义为第 I、II、III 部分通用的定义。
2.2 “净功率”为按本法规附录 10 测得的压燃式发动机功率。
2.3 “压燃式发动机”为采用压燃原理工作的发动机(如柴油机)。
2.4 “冷起动装置”为通过其工作临时增加发动机供油量和用于辅助发动机起动的装置。
2.5 “不透光式烟度计”为本法规附录 8 规定的用于连续测量车辆排气的光吸收系数的仪器。
2.6 “最高额定转速”为调速器所允许的全负荷最高转速。
2.7 “最低额定转速”为
2.7.1 发动机下列三种转速的最高者:
45%最高额定转速 1000rpm
怠速控制允许的最低转速
2.7.2 或制造厂要求的更低转速。
I 压燃式发动机有关可见污染物排放的认证
3 定义
以本法规第 I 部分为目的:
3.1 压燃式发动机的型式认证试验是以排气中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对压燃式发动机进行的型式认证试验。
3.2 发动机型式就是和本法规附录 1 规定的那些基本特征方面相同(本法规 7.2 和 7.3 中允许更改的除外)的安装在机动车上的一类压燃式发动机。
3.3 将被认证机型的代表发动机就是该机型中产生最大净功率的发动机。
3.4 这个法规第 1 部分其它可应用的定义在本法规的第 2 条中列出。
4 认证申请
4.1 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4.1.1 发动机型式关于发动机产生的可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认证申请将被发动机制造厂或者被他的代理商或车辆制造厂提供。
4.1.2 下面的文件一式三份:见本法规附录 1 中所有相关发动机技术详细的描述。
4.1.3 按照本法规附录1 中描述被认证的发动机将提供给本法规第 6 条定义的执行认证试验的技术服务部门。
4.1.4 依据本法规附录 4 和附录 5 描述的两种方法进行测定可见污染物排放量的试验,即固定速度下的试验和自由加速下的试验。
4.1.5 当测量可见污染物排放量的时候,被认证的同一发动机的功率和燃料消耗量依据本法规的附录10 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