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 号法规
关于车辆座椅、座椅固定装置以及头枕认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1.1 本法规适用于 M 1 和 N 类车辆座椅、头枕及其固定装置强度方面的认证,也适用于 M 2和 M 3 类车辆座椅、头枕及其固定装置强度方面的认证,且不受第 80 号法规 01 修正系列的限制(1)。
1.2 本法规也适用于座椅靠背后面部分(2)的设计,以及M 1 类车辆行李前冲位移的乘员防护装置。本法规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以及此类座椅的头枕。
2 定义
在本法规中:
2.1 “车辆认证”是指座椅及其固定装置强度,座椅靠背后部设计以及头枕性能方面的车辆型式认证。
2.2 “车辆型式”是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车辆:
2.2.1 座椅的结构、形状、尺寸、材料以及质量,允许座椅蒙皮和颜色不同;允许质量差在批准座椅型式的座椅质量的 5%范围内;
2.2.2 座椅、座椅靠背及其组成部件的调节装置、位移装置及锁止装置的型式和尺寸;
2.2.3 座椅固定装置的型式和尺寸;
2.2.4 头枕的尺寸、构架、材料和衬垫,允许其蒙皮和颜色不同;
2.2.5 头枕附件的型式和尺寸,若头枕为分体式头枕还包括头枕连接部件的特性。
2.3 “座椅”是指供一个成年乘员乘坐且有完整装饰并与车辆结构为一体或分体的乘坐设施。它包括单独的座椅或长条座椅的一个座位。
(1) 正如在车辆结构(R.E.3)(文件TRAN/SCI/WP.29/78/修订 1.)统一规定的附录 7 中的定义。
(2) M1 类型车辆靠背的后面部分应该符合本法规的第 5.1.3 和第 5.1.4 条的规定,不过首先它们需符合第21 号设计法规(车辆就其内部饰件认证统一规定)的规定。
2.4 “长条座椅”是指供一个以上成年乘员乘坐且具有完整装饰的乘坐设施。
2.5 “固定装置”是指将座椅总成固定到车辆结构上的装置,包括车身上受影响的部件。
2.6 “调节装置”是指能将座椅或其部件的位置调整到适应乘员乘坐姿态的装置。该装置尤其可能允许:
2.6.1 纵向位移;
2.6.2 垂直位移;
2.6.3 角位移。
2.7 “位移装置” 是指为便于乘员出入所提供座椅后部空间,使座椅或其部分旋转或移动的装置,它无固定的中间位置。
2.8 “锁止装置”是指使座椅及其部件保持在使用位置的装置。
2.9 “折叠装置”是指偶尔使用,而平时折叠起来的辅助座椅。
2.10 “横向平面”是指正交于车辆纵向中心面的铅垂平面。
2.11 “纵向平面”是指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面的平面。
2.12 “头枕”是指用于限制成年乘员头部相对于其躯干后移,以减轻在发生碰撞事故时颈椎可能受到的损伤程度的装置。
2.12.1 “整体式头枕”是指由靠背上端部分形成的头枕。若满足第 2.12.2 条和第 2.12.3 条定义的头枕仅能用工具将其从座椅或车身结构上拆下来,或利用将座椅外罩全部或部分拆下来的方法将其拆下来的话,则亦为整体式头枕。
2.12.2 “可拆式头枕”是指采用插入或固定的方式与座椅靠背相连且可以与座椅分开的头枕。
2.12.3 “分体式头枕”是指采用插入或固定的方式与车身结构相连且完全与座椅分开的头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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