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 号法规
认证的统一规定
I 动力驱动车辆的的安全带及成人约束系统
II 带安全带的车辆
1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安装在三轮及三轮以上动力驱动的车辆上分开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供一个乘员使用的朝前或朝后座椅上安装安全带的车辆。
2 定义
2.1 安全带
包括织带、调整装置和锁扣装置的带状装置,能够安装在动力驱动的车辆的内部,旨在万一发生碰撞或车辆的突然减速时通过限制佩带者身体移动来降低佩带者受伤害的系数(程度)。这样的装置通常称作安全带总成,此术语包含相关吸能或收卷的任何设备。
2.1.1 腰带
指通过佩带者的盆骨前部分(腹部)的带子。
2.1.2 对角带
指从臀部到肩斜穿过前胸的带子。
2.1.3 三点式安全带
指任何由腰带和对角带组成的安全带。
2.1.4 腰肩连续带
由腰带和胸带组成的安全带总成。
2.2 安全带类型
不同类型的安全带类型彼此是不同的;详述如下:
2.2.1 刚性部件(带扣、附属装置、卷收器、等等);
2.2.2 材料、织物、 尺寸、和带的颜色;或
2.2.3 安全带总成的几何体。
2.3 织带
可伸缩的部件,设计用于握持住身体并将压力传给安全带固定装置。
2.4 带扣
快放装置,使佩带者系住身体,除四点式安全带外,带扣可以合在调整装置里。
2.5 安全带调整装置
依据个体佩带者的要求和座椅的位置来调整安全带的装置。调整装置可以是带扣的一部分,或是卷收器,或是安全带的任何其他部件。
2.6 预张紧装置
辅助或集成装置,用以紧固安全带的带子,为在碰撞时降低安全带的松弛。
2.7 “参考区域”指垂直的纵向平面间的空间,间隔 400mm 并与 H 点对称。由头形仪器从垂直向水平旋转来确定,见第 21 号法规附录 1 的规定,此仪器需按第 21 号法规附录的描述来定位并调整到最大长度 840mm。
2.8 “安全气囊” 指在动力驱动车辆上安装的用于辅助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装置,例如,在车辆受到严重的碰撞时自动打开可伸缩结构(气袋),使人体压在充气的气袋上,以减小车上乘员身体的一部分或多部分与车厢内饰件碰撞力的系统。
2.9 “乘员的安全气囊”指在前面相撞时用来保护座椅上的乘员而不是驾驶员的安全气囊总成。
2.10 “儿童约束系统”指第 44 号法规所述的安全装置。
2.11 “面朝后”指面向车辆行使的相反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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