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 号法规
车辆推进系统用压缩天然气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
(1) 第 I 部分,在自动车辆的推进系统中应用压缩天然气的自动车辆的特定部件;
(2) 第 II 部分,为应用压缩天然气作为车辆推进剂,必须安装经认证的特定汽车部件。
2 定义
应用在汽车上的压缩天然气部件按照图 1-1,根据工作压力和功能将划分为以下几类:
1 类:高压零部件,包括导管和附件(接头),装有 3MPa~26MPa 之间压力的天然气;
2 类:中压零部件,包括导管和附件,装有 450kPa~3MPa 之间压力的天然气;
3 类:低压零部件,包括导管和附件,装有 20kPa~450kPa 之间压力的天然气;
4 类:工作压力在 450kPa~3MPa 之间,以此作为安全工作压力或安全保护压力的中等压力部件,包括装有天然气的导管和附件;
5 类:承受压力低于 20kPa,与天然气有关的零部件。
一个部件包括几个零件,每个零件按照它所受的最大压力和功能划分在它所属的一类中。
(1) “压力”指相对于大气压力的相对压力,除非另有说明。
• “操作压力”指在均一的天然气温度 15℃下的设定压力。
• “试验压力”指部件在进行验收试验的时候所采取的压力。
• “工作压力”指部件设计时所承受的最大压力,它是确定所考虑部件的强度的基础。
(2) “特定部件”指:
(i) 容器(或气缸);
(ii) 安装在气缸上的附件;
(iii) 压力调节器;
(iv) 自动阀;
(v) 手动阀;
(vi) 天然气/空气混合器(化油器或喷油器);
(vii) 天然气流量调节器;
(viii) 可弯曲的燃油管;
(ix) 不可弯曲的燃油管;
(x) 填充装置或容器;
(xi) 止回阀或单向阀;
(xii) 减压阀(卸压阀);
(xiii) 减压装置(温度触发型的);
(xiv) 过滤器;
(xv) 压力或者温度传感器/指示器;
(xvi) 溢流阀;
(xvii) 维修阀;
(xviii) 电控元件;
(xix) 密封壳;
(xx) 附件;
(xxi) 通风管。
• 上面提到的许多部件都能组合或者安装在一起作为一个“多功能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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