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UN ECE R34---车辆火险预防措施
来源: | 作者:APT | 发布时间: 2024-10-09 | 110 次浏览 | 分享到:
车辆火险预防措施认证的统一规定

34 号法规

车辆火险预防措施认证的统一规定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私用(乘用)车辆——发动机使用液体燃油。

定义

适用于本法规:

2.1 “车辆认证”:指从火险预防措施角度出发,认证车辆类型。

2.2 “车辆类型”:指在以下方面存在本质差别的机动车辆:

2.2.1 车辆的长度及宽度存在差异——对本法规中所描述的碰撞试验结果有影响;

2.2.2 车辆前部:通过驾驶员座位的“R”点的横截平面前部、车辆后部:通过最后排座位的“R”点的横截平面后部的车辆零部件的结构、尺寸规格、线条以及材料存在差异;

2.2.3 乘用车箱内部的线条以及尺寸规格存在差异——对本法规中所描述的碰撞试验结果有影响;

2.2.4 发动机的安装位置(前部、尾部及中间位置);

2.2.5 发动机的类型(阳极点火(电火花点火)或者柴油机(压燃));

2.2.6 油箱特点及其在车辆内部的安装位置;

2.2.7 车辆进给系统(泵、过滤装置等)的特点及其安装位置;以及

2.2.8 车辆内部电气系统的特点及其安装位置——对本法规中所描述的碰撞试验结果有影响;

2.3 “横截平面”:指与车辆的中间纵向平面相互垂直的竖直横截平面。

2.4 “乘用车厢”:指车辆内用于乘载客人(货物)的空间,主要结构:车顶、地板、侧壁、车门、外侧玻璃窗、前部隔热板、后车厢隔热板平面或者后座位支撑结构平面;

2.5 “空载车重”:指车辆在使用状态下的空载,但装满燃油、冷却液、润滑液、随车工具以及备用车轮(如果车辆制造厂将其作为标准装备提供)条件下的质量;

2.6 “油箱容量”:指由制造厂规定的油箱储油容积;以及

2.7 “液态燃油”:指在常温、常压下,以液态形式存在的燃油。

认证申请

3.1 由车辆制造厂或其授权的代理商就有关车辆火险预防措施提交认证申请的文件。

3.2 申请中应该包括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3.2.1 参照上面第 2.2 条中规定的各项条款,对车辆类型的详细描述。必须说明发动机数量、发动机类型标志符号以及车辆类型;

3.2.2 描述油箱特点的图纸,并且对油箱制造材料进行说明;

3.2.3 整套燃油供给系统的图纸——描述供给系统各个元件在车辆中的安装位置;以及

3.2.4 车辆电气系统安装图纸——描述电气系统在车辆中的安装位置及安装模式。

3.3 将申请认证的车辆类型样品提交到负责认证工作的技术服务部门。

3.3.1 参照本法规的有关要求,可以采用不包括全部元件的车辆进行类型认证试验——只要缺少元件不对认证试验结果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3.3.2 参照与本法规各项要求一致的第 3.3.1 条规定,申请方负责描述各相应变量的接受程度。

认证

4.1 如果申请本法规认证的车辆符合下面第 5 条及第 6 条中的规定,则可以获得认证批准。

4.2 对每一个认证批准的车辆类型授予一个认证号——前两位数字代表最新的技术修订系列。如果车辆类型属于同一基本模型的变量,并且通过对各个类型进行试验的结果与本法规的条件相互吻合,在此条件下,认证管理部门可以对若干种按 2.2 条中定义的车辆类型分配相同的认证号。

4.3 按照本法规的要求,对于申请认证的某一类型车辆所做出的认证批准或者拒绝的通知书,均应该按照本法规的附录 1 中所提供的表格形式(不大于 A4 号(210X297))或者以适当的比例进行缩小,参照上面第 3.2.23.2.3 以及 3.2.4 条中的图纸(由申请方提供)通知采用本法规的协议的其它有关各方。

。。。。。。

如果需要英文版或者中文版,请直接联系:apt@aptcertification,com  或者微信号 13958111261.